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是否進行不動產登記的變更,是所有權人的權利,并無法律規定該權利因未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而喪失。權利人取得權利后,其他法院對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不能影響權利人已經取得的權利。下面和上海房產律師一起走進這起案例。
案情簡介
上海民潤公司訴蓬萊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楊洪浩和孫可好居間合同糾紛一案,原審法院保全查封了登記在楊洪浩名下的蓬萊市紫荊國際山莊9號樓(簡稱執行標的)。在原審法院主持下,上海民潤公司與蓬萊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楊洪浩、孫可好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蓬萊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給付上海民潤公司傭金175萬元,楊洪浩、孫可好在此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上述案件執行過程中,王天芳提出執行異議,依據民事調解書認為其是執行標的的所有權人。該案聽證后,原審法院執行裁定書認為,王天芳異議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執行。上海民潤公司起訴認為,盡管因上述民事調解書引起執行標的發生物權變動,但因王天芳沒有辦理執行標的所有權轉移登記,也沒有在法律規定的二年期間申請執行該民事調解書,因此,執行標的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的效力。后該訴求被駁回。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關于二審判決對上海民潤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是否正確的問題。首先,根據山東省蓬萊市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的協議內容,涉案房屋所有權歸王天芳所有。該民事調解書于2008年12月6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故王天芳于2008年12月6日已經取得涉案房屋的權利。是否進行不動產登記的變更,是王天芳的權利。并無法律規定該權利因未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而喪失。其次,上海民潤公司據以申請執行的(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7號民事調解書中,楊洪浩為被告,承擔175萬元的補充賠償責任。故上海民潤公司只能就楊洪浩所有的財產申請執行。王天芳于2008年12月6日已經取得涉案房產權利,青島海事法院其后對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不能影響王天芳已經取得的權利。第三,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僅進行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也不存在產權過戶登記的問題。上海民潤公司以預售登記對抗王天芳對涉案房屋取得的權利,缺乏充分的依據。二審判決對上海民潤公司提出的對涉案房產許可執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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