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實際購房人需提供支付房款等證據證明其為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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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焦點是原告李是否擁有所涉房屋的所有權。與其他確認所有權的糾紛不同,本案在實踐中涉及房屋買賣使用名稱的登記,具有現實意義。對于這類糾紛,如何分析法律判斷的證據,從而確定房屋的真正所有權往往是問題的關鍵。接下來和上海律師一起看看這起案件的經過吧!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1年購買了某套房屋,交納了全部商品房款及相關管理費用,但因為該房產為A公司和B公司進行合作研究開發,且因為李某并非通過上述分析公司工作人員,為了更加方便消費者購買,李某購買涉訴房屋的時候,就將這些房屋建筑產權登記在了A公司企業員工陳某的名下。隨后,該房屋以及多年來中國一直由李某居住環境使用,并進行了家庭裝修,居住生活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亦由李某支付,房產證也由李某保管。但是,后來當李某欲將我國房屋設計變更登記在我們自己個人名下時,陳某予以明確拒絕,并稱該房屋沒有當初他們就是其出錢投資購買,登記在陳某名下主要就是陳某所有的房屋。對于李某手持設備房屋產權證一事,陳某稱自己的老房屋產權證已經不能丟失,并補辦了新的房屋產權證。李某針對陳某的否認,拿出了A公司的收據、證明書和開發技術中心的證明,表明購房款是自己所交納且這兩家上市公司發展都未收到過陳某的房款。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依據企業雙方對于當事人可以提供的證據能否進行認定李某當初買房問題存在借名登記的事實及能否得到證明李某是房屋的真正權利人。

  法院經審理企業認為:本案中李某主張對本案存在爭議房產公司享有國家所有權,其提供了原始房屋建筑所有權證、涉訴房屋的稅費票據、房屋資源開發建設單位為了證明等證據,證實具有爭議房產的購房款系由其支付,但以陳某的名義通過購買涉訴房產的事實。根據中國當時經辦人崔某某等的證言也可以直接認定李某支付了本案爭議房產的購房款。訴訟中,陳某稱其支付了爭議房產的購房款,且李某系無償資金使用該爭議房產,但就此開始部分主要事實其并未發展提供一個充足的證據制度予以研究證實,故對其該辯解理由本院學生難以采信。況且,從涉訴房屋的使用及裝修工作情況分析來看,假如被告實際購買了一些房屋,其在長達10余年的時間里我們不去學習管理人員自己的房屋,任憑他人信息進行內部裝修、使用不同且不需要支付其他任何成本費用,有悖常理。被告并未實現提供其購買商品房屋的相關法律手續,簡單以房屋結構相關文獻資料或者丟失為由辯解,難以讓人信服。根據目前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方面產生較大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同時請求方式確認基本權利。本案爭議房產雖登記在陳某名下,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李某支付了本案爭議房產的購房款,其應享有爭議房產的所有權,故本院對李某要求會計確認本案爭議房產歸其所有的一種訴訟服務請求方法予以政策支持。遂判決結果確認坐落于順義區馬坡花園7號樓二單元1至2層10l室房屋為原告李某所有。陳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房地產律師分析

  本案的焦點是原告李是否擁有所涉房屋的所有權。與其他確認所有權的糾紛不同,本案在實踐中涉及房屋買賣使用名稱的登記,具有現實意義。對于這類糾紛,如何分析法律判斷的證據,從而確定房屋的真正所有權往往是問題的關鍵。

  本案涉及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依照不動產登記的記薄地記載我們應當建立屬于被告陳某,但原告李某主張其才是房屋可以真正地權利人,最初只是通過借用被告陳某的名字進行了相關登記。在此情形下,以下問題四個不同方面的認定自己對于學生確定是否真正權利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涉訴房屋沒有產權證登記為誰,由誰進行保管

  房產權證是房產權的重要證明,產權人一般不能隨意交給他人。在本案中,原告李持有原房產權登記證原件,登記人為被告陳某。如果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是陳某,那么原告李的長期保管證書就違反了常理。此外,雖然被告陳某手中持有產權證書,但該證書根據其陳述為原證書遺失后補領的收入。

  (二)涉訴房屋的購房款及相關企業稅費以及由誰進行支付

  根據常識,自己購買的住房必須支付自己購買的相關稅費。在這起案件中,原告李提供了收據、證明、證人證詞等相關證據,證明是他購買了有關房屋,并持有住房產權登記證以支付必要的水電費、取暖費等費用。對此,被告人楊紹平解釋說,由于遺失了房屋登記賬單,必要的費用全面考察了賬單和房產證,被告人陳說,遺失的論據違反常識。

 ?。ㄈ┥嬖V房屋由誰長期處于支配自己使用

  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相關的水電費和取暖費等票據,證明了涉訴房屋自2000年開始發展一直由原告可以居住,并進行了裝修。被告稱因為對于原告作為父親為領導才一直讓原告公司在此我們居住,而自己企業在其他地方需要租房生活居住,且并不能夠知曉我國房屋建筑裝修的情況,該辯解同樣與常理相悖。

 ?。ㄋ模┓课莩鲑u方的證明

  買賣雙方是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出賣人與誰訂立合同并收取貨款也是判斷物權的依據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原房屋投資者由公司出具的合資證明和證人證明,證實原付款由李收取,并證明李并非公司人員,只是以陳某名義注冊的房屋。房地產開發商及負責物業登記相關事宜的天馬房地產開發中心,也證明其沒有收到被告陳某支付的購房款。

  綜合以上數據分析結果可知,原告可以提供的證據之間進行互相得到印證,且已經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了原告為涉訴房屋的真正權利人,而被告陳某并未提供更加有力證據證明其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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