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著方方面面,是我們的行為準則,更是不可逾越的杠桿。但法律規定到底有什么,又有什么強制性規定呢?就以在哪些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解除為例,下面就由上海房產律師來為你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律、合同情形
合同關系雙方對于當事人之間可以在房屋進行買賣交易合同中約定,當一定的情形出現時,房屋信息買賣勞動合同要求解除。只要該約定不違反相關法律政策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不具有欺詐脅迫時間或者數據顯示一個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約定的條件需要具備時,合同有效解除。如延期交房約定,付款方式約定,房產證辦理業務約定制度等等。約定解除生活條件已經具備時,權利人自己應當能夠及時通過行使國家權力。根據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開發商遲延交付使用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房的,購房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當然,購房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付款的,開發商也有權解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單方面解除合同。
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況進行很多,主要有通過以下情形:
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
開發商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故意隱瞞已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實,或者故意隱瞞已出售房屋已出售給第三人的事實或者拆遷補償事實,買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 開發商私下抵押出售的房屋
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等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購房人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進行補償方式安置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賣方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買方可以故意隱瞞賣方房屋已出售給第三人的事實或者拆遷補償房屋,要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大于絕對值的3% 以上
房屋主體部分因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未能達到標準如果賣方交付的房屋套件的建筑面積或樓面面積不符合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的面積,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處理方法或約定的處理方法不明確,如果面積誤差超過絕對價值的3% ,買方有權取消合同,要求退還購買價格和利息,并要求賠償損失。
5、開發商遲延履行社會主要通過義務,無法進行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在房屋交付合理期滿后三個月內未履行買方催繳義務的,買方有權終止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期限,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以上(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為已經完成的房屋,自交付之日起90日內,自合同日起90日內) ,買受人不能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有權終止合同。
6、擔保企業貸款合同管理不能訂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因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對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開發商虛假宣傳或隱瞞重要事實,構成基本違約,使買家在購買時期望合約目標無法實現。
8、不可抗力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9、不屬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主張房屋權利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房屋的物權與登記國不一致。“物權狀態與登記狀態不一致”存在的可能性或制度根源在于不動產登記簿(簿)在不動產物權的所有權和內容的確定上法律賦予權利推定,這意味著不動產登記簿中記載的物權所有權狀態并不總是與物權狀態一致。
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上海房產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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