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夫妻處理房屋時,要確認好處理的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因為夫妻個人財產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是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去處理的。那么,離婚時小產權房如何處理?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上海房產糾紛律師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ㄒ唬┓ㄔ簩ψ越ɑ蛘呒w購買的小產權房的使用權作出裁定
案情簡介:原告鐘與被告郭于2007年經人介紹認識,于2008年1月28日在縣民政局登記結婚?;楹笤嬖趶V東工作,被告在家工作。夫妻感情一般,于2009年1月4日生下一男孩鐘某某。后來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矛盾,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2006年,原告在全南縣車站西路水口尾周邊原告哥哥家二樓增建一套房,未辦理房產證。它在2008年進行了翻修。
位于全南縣城老車站水口圍的自建套房,因系在原告哥哥的房屋上加建,且未取得相關的合法審批手續,難于認定為合法的財產,故在相關部門對房屋未有處理結論之前,該房應歸原告居住使用,但該房系婚后由雙方共同出資裝修,現被告仍居住在該房,離婚后被告將沒有住處,故離婚時原告應給被告相應的經濟幫助。
(二)購買非集體所有或尊重夫妻約定的小產權房,法院通常不予處理。
案情分析簡介:原告肖某與被告池某雙方于1997年8月確立自己戀愛相關關系。雙方于1998年8月10日在贛縣某鄉人民政府信息登記工作結婚。2011年10月開始發展至今,被告池某與原告肖某因感情可以不和我們一直處于分居。2010年9月原、被告在章貢區X鎮X村某組某坑購小產權房一套,原告以感情出現破裂時間為由公司訴至本院學生要求我國離婚并要求對該小產權房進行市場分割。
對于雙方爭議的小產權房分割問題,由于雙方均未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法院認定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告和被告在處理另一案件之前,可以等待足夠的證據。
案情簡介:被告與被告于1997年7月經人介紹認識,于1997年8月6日登記結婚。2007年,雙方在南昌市青山湖區各購買了一套住房,在南昌市東部工業區購買了一套住房(小產權房)。由于原、被告性格差異,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兩人長期分居。故原告以夫妻關系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分割小產權房。庭審中,雙方就涉案房產達成價格協議:位于南昌市東部工業區的房產定價為28萬元。
位于的物業是一個小物業房間,法院應該分割所有權,只明確使用權是適當的。判決書所在地位于工業區房地產由原告鄒謀生。
(三)離婚時未能取得小產權的產權證,法院一般不予辦理。
案情簡介:原、被告于1999年經人介紹我們相識,于1999年11月4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展某甲,2015年,原告以雙方對于婚前缺乏學習了解及溝通,婚后夫妻關系之間不可缺少一個關心自己照顧,導致我國夫妻個人感情變淡,為由向法院通過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對夫妻社會共同管理財產坐落于濟南市天橋區房屋設計一套系統進行市場分割。庭審中被告稱其不清楚該房屋信息是否辦理了知識產權相關登記,但產權問題沒有辦理到其名下。原告認可以及上述研究房屋系雙方婚后購買,但認為該房屋系小產權房,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在濟南天橋區的案件中,被告沒有證明該房屋登記為小型財產。原告辯稱,該房屋是一處小型財產,并未作為財產登記。原告和被告都要求住在并使用這所房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中華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當事人對未取得所有權或者未全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該房屋的所有權,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當事人對該房屋的使用。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后,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上述房屋未經登記,未取得全部所有權,因此,本案不處理房屋的所有權。鑒于房屋現在由被告占有,而且子女與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最好在房屋所有權登記之前居住和使用房屋。房屋產權登記后取得完全所有權的,如果雙方發生糾紛,可以分別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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