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解答:房屋交付時發現有質量問題 購房人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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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房屋這樣的固定資產來說,購買是我們每個家庭都需要的。但房屋的質量又不是那么容易得到保障,那么,在法律層面上看來,如果房屋質量有瑕疵是否可以進行拒收呢?上海律師很榮幸能為您整理以下關于業主因質量瑕疵的相關資料。

  這個問題要從我國對房地產行業的質量監管體系說起。各地商品房買賣示范合同中一般約定竣工驗收后房屋交付條件合格,但對于竣工驗收的標準,一般約定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有不同約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參與建設活動的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過程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參加。合格的,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建設單位還需要取得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批準文件,附上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說明房子達到了最低質量標準,至少房子主體結構符合安全要求。車主要推翻它,需要鑒定,驗證不合格。

  對于其他質量問題,如裝飾裝修、配套設備等,住宅的核心元素不能使用,但會影響房價和居住體驗。因此,業主能否拒絕接管取決于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合同約定上述問題屬于保證范圍,那么業主無權拒絕接管。但如果是精裝出讓或出售樣板房,而合同又規定了具體的裝修方案和標準,那么業主拒絕接收該建筑是合理的。

  如果房屋經使用一段工作時間后,隱蔽的質量管理問題顯現出來,影響到業主正常生活居住環境使用,根據目前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教學質量控制要求, 致使我們不能為了實現經濟合同主要目的,買受人可以通過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商品房作為一個買賣合同的標的,也應該遵循合同法的基本理論原則。因此,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有如下規定:

  第十二條買方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無法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發現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應當提供證明。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賣方應在保修期內承擔維修責任。賣方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延誤修理的,買方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賣方應承擔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發生的其他損失。

  一、相關案例

  1.因出賣人出售的房屋存在傾斜性質量問題,致使買受人無法正常使用房屋并獲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房屋租金標準和綜合因素計算買受人的實際損失。

  因出賣人所售房屋發生傾斜的質量管理問題,致購房人無法對房屋進行正常工作使用、受益,人民法院認為可以通過根據相關案件的具體情形,以實際經濟損失為基準,參照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標準,綜合分析考慮維修期限、出賣人的過錯程度、房屋信息質量安全問題的嚴重影響程度等因素理論計算購房人的實際損失。

  2.由于賣方出售房屋滲水的質量問題,買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并從中獲得收益。人民法院可以考慮房屋的位置、裝修和面積,買方的實際損失按同期房屋租金計算

  由于賣方出售房屋存在滲漏質量問題,致使購房者無法正常使用房屋、收入,對于購房者索賠房屋可以獲得利益損失的計算,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房屋的同期租金考慮房屋的位置、條件和面積,計算購房者的實際損失。

  3.因房屋滲水水質已影響購房人使用房屋,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為標準計算購房人的實際損失。

  因房屋漏水質量問題影響購房人使用房屋,出賣人應當賠償房屋使用功能受損期間因房屋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失。補償標準可以參照房屋同期租金標準。

  4.因出賣人所售精裝修房屋管理存在裝修工程質量安全問題,造成購房人無法對房屋進行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認為可以通過參考訟爭房的地段及市場發展行情酌情確定租金標準成本計算購房人的房租損失

  由于賣方的精裝修房屋裝修質量問題,導致買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收入不足,買方無法及時入住,其借款理由合理,人民法院可根據有爭議房屋的所在地和市場情況,酌情確定租金標準,計算買方的租金損失。

  二、專家觀點

  1.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的瑕疵擔保義務。

  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應包括房屋質量條款。合同生效后,買受人有權取得合同約定質量的房屋,出賣人也應保證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出賣人的這一義務在民法理論上被稱為瑕疵擔保義務。

  各國法律規定,出賣人有義務依法保證標的物的瑕疵。我國《合同法》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對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也進行了規范。瑕疵擔保義務的基本內容是出賣人應當保證所售標的物的完全所有權,出賣標的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的質量,當出賣人交付瑕疵標的物或者不能將瑕疵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給買受人時,出賣人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即瑕疵擔保責任。

  該種責任是買賣合同管理性質所決定的。一般我們認為公司瑕疵擔保企業責任,是出賣人一方應承擔的法律社會責任,其基礎教育在于默示的擔保契約,即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默示約定,雙方所交付的物品信息必須建立符合設計合同相關規定的或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評價標準,否則學生就要負法律環境責任。而且該責任不以當事人有過錯為前提,就是說出賣人是否需要承擔瑕疵擔保有限責任,僅以出賣的標的物是否能夠存在一定瑕疵為條件,而不以出賣人主觀有無過錯而改變,即使出賣人無過錯,只要標的物存有瑕疵,出賣人就應當積極承擔刑事責任。瑕疵擔保責任能力一般主要包括基本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就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實現完全不同轉移于買受人而應當主動承擔的責任?!渡唐贩抠I賣合同解釋》第13條規定:“因房屋建筑質量安全問題產生嚴重程度影響系統正常生活居住空間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用戶使用的房屋建設存在發展質量控制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如何承擔修復技術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方法或者在合理有效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采用自行組織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成本費用及修復期間學習造成的其他國家損失由出賣人承擔。”該條所涉及的主要是物的瑕疵擔保這一問題,即擔保給付的商品房在價值、效能或品質培養方面無瑕疵。

  2. 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

  損失賠償的范圍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也可以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所有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均應按照全額賠償的原則進行賠償。直接損失是指財產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也稱利益損失,是指可預期獲得的利益的損失??梢垣@得的預期收益,稱為可用收益。可用利潤指的是利潤,不是營業額??色@得利益的主張需要堅持客觀確定性,即預期利益不僅主觀上可能,而且客觀上確定。由于違約的發生,這種利息就喪失了。如果沒有違約,這個利息按照平時的情況來算。

  可用利息的要求權不能任意擴大。對此,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七十四條規定,損失賠償“不得超過違約一方根據當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在訂立合同時預期或應當預期的可能損失。”我國原有的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我國原有的技術合同法也有相同的規定。原《對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違約的賠償責任等于另一方當事人因此遭受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損害賠償額。原《技術合同法》第17條第(2)款規定: “一方對違約的賠償責任應等于另一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應預見的損失。”法律采取先見之明的做法,隨意限制損害賠償的范圍。預見有三個要素:第一,預見的主體是違約者,而不是非違約者。第二,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的時間,而不是違約的時間。第三,預見性內容是指在簽訂合同時應預見的違約損失,未預見的損失不包括在賠償范圍內。例如,一名乘客要求賠償因航班延誤而造成的銷售延誤。無論銷售是否延遲,航空公司在銷售機票時是不可預見的,因此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三、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房屋建筑主體進行結構設計質量管理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市場主體經濟結構發展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買方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住宅使用而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賣方應在保修期內承擔維修責任。賣方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延誤修理的,買方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賣方應承擔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發生的其他損失。

  2. 《中華民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企業合同管理義務教育或者沒有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可以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一些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等于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因履行合同而可能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因違約而可能或應當預見的損失。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人民中華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2012年修訂)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對于法院對有關企業單位和個人發展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進行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四、《中華民國公證法》(2015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關于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方當事人有充分證據反駁申請復審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主動作出有關部門委托的鑒定結論。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下列原則確定同一事實的多個證據的證明力。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據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研究結論、勘驗筆錄或者沒有經過中國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都是大于企業其他書證、視聽技術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入證據的證明力;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ㄎ澹┳C人提供的證言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

  6.《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四條。國家機關或其他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出具的文書中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具文書的主管機關或者組織表明文書的真實性。

  所以,現代許多人都會進行相應的購買行為,但是房屋質量問題屢見不鮮,如果我們購買到質量不合格的房屋,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損失,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我們必定會對房屋進行相應的拒收,并尋找解決的方案,以上文獻全部是華律網小編針對您提出的問題悉心收集而來,您還可以咨詢上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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