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業房屋律師以案說法: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2個權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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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我們買的房子大多是屬于商品房,商品房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將來出售也會容易一點。在買賣商品房的時候,必須要簽訂相關的合同,合同是為了保障購房者的利益。但是,還是會遇到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糾紛。下面就跟隨上海房產糾紛律師來看兩起糾紛案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01 . 婚后購房,一方父母付首付款,推定為對夫妻贈與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房屋所給付首付款性質不明時,應依法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贈與。

  案情簡介:2013年,李某與倪某結婚。2015年,雙方按揭購房并登記在丈夫李某名下,總房款60萬余元,其中30萬元首付款系李某父母提供。2012年,雙方訴訟離婚。李某主張首付款系父母對其個人的贈與,倪某主張系借款,但均無充分證據證明。

  法院認為:①關于案涉房屋首付款性質,倪某主張該款是借款,但未提交借據,其在訴訟中雖提交了錄音證據,但李某予以否認,稱該款為對其個人贈與。該證據尚不足以證實倪某主張,故認定首付款為贈與性質。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李某父母為李某、倪某二人購房支付的首付款30萬元,在現無充分證據證實是對李某個人贈與情況下,應認定為對李某、倪某夫妻二人的贈與。②訴爭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鑒于雙方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對該房屋不進行評估,且一致認可房屋價值為每平方米2.8萬元,故在一方取得房屋同時,應向對方依此價格計付相應房屋折價款??紤]房屋購置時出資方式、雙方收入情況,結合房屋現實居住狀況,判決房屋歸李某所有,李某給付倪某房屋折價款135萬余元。

  實務要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房屋所給付首付款性質不明時,應依法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贈與。

  02 . 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的,應按真實意思來認定

  名為房屋買賣,但結合房屋所有權屬性、遺囑內容等因素綜合分析,應認定雙方之間形成了實為贈與的法律關系。

  案情簡介:1998年,李某父母立遺囑,將夫妻共有房產留給李某繼承,并進行公證。2003年,李某父去世。2012年,李某與母親祁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李某完全購買祁某房產,但李某未付款。2015年,祁某去世。李某兄、姐以李某取得繼承權后又簽訂買賣合同,應視為放棄繼承權,因未付款,故訴請繼承遺產。

  法院認為:①就案涉房屋權屬而言,各方均認可其為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然二人早在1998年即已訂立由李某繼承的遺囑并進行了公證,故在李某父親去世后,依其所立公證遺囑效力,李某成為該房屋共有權人之一。就另一共有權人祁某而言,在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前,未有證據顯示祁某存在撤銷遺囑表示及祁某與李某關系惡化跡象,故可推定祁某并不存在讓李某以支付對價方式獲得房屋權屬意愿。②從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分析,其中雖約定了房屋價格,但對交付時間、違約責任、付款方式和期限等重要條款均未明確,且在合同簽訂直至祁某去世期間,未有證據顯示祁某向李某主張過購房款。在未收到任何房款前提下,祁某即將房屋過戶至李某名下,此舉與房屋買賣交易習慣不符。從處分權角度分析,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祁某并非房屋完全所有權人,李某無視己方權屬份額,再通過買賣以支付祁某全部購房款方式獲得過戶登記,違背常識。祁某與李某為母子關系,雙方長期生活在一起,李某亦承擔了贍養母親義務,在此前提下,祁某再將案涉房屋賣與自己兒子并從中獲取房款行為缺乏動機性意義。此外,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原則,李某亦提供證據,從便于過戶、減少支出等方面作出了合理解釋。③結合上述分析及祁某遺囑和生前行為,應認定祁某與李某之間并不存在真正的房屋買賣行為,而是形成了贈與行為。具體而言,即兩人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行為并不一致,雙方合作完成了通謀虛偽行為,形成了真假兩項意思表示,虛假的房屋買賣意思表示浮現于表面,真實的房屋贈與意思表示則被隱藏,應認定雙方之間已形成合法有效的贈與合同關系。判決駁回李某兄、姐訴請。

  實務要點:名為買賣合同,但結合房屋所有權屬性、居住情況、合同條款、付款情形、遺囑內容等因素綜合分析,雙方之間并不符合買賣合同典型特征,反而具備贈與合同關鍵要素的,應認定雙方之間形成了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應依贈與合同相關規定對其效力進行處理。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上海房產糾紛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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