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律師以案析法:口頭購買夫妻共有房,應證明合同成立及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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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頭購買夫妻共有房,應證明合同成立及善意取得,通過第三人口頭購買夫妻共有房產,買受人不僅應證明合同成立并生效,還需證明無權處分情形,其系善意取得。具體的法律內容請和上海房產律師繼續閱讀。

  案情簡介:2002年,謝某購買房產,后該房登記在李某名下。2014年,倪某以其向謝某支付全部購房款,通過謝某向李某購買該房屋為由,訴請李某及李某妻吳某繼續履行并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認為:①倪某主張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該主張。本案中不存在書面合同,審查重點在于倪某所稱與李某曾訂立口頭購房合同能否得到證實??陬^合同不存在有形載體,只能通過間接事實予以推理證實。倪某主張謝某是李某代理人,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即使存在所謂代理行為,謝某出售李某所有房屋亦屬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效力還取決于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本案中不存在任何情形使得倪某有理由相信謝某有出售房屋的代理權。本案中對于房屋價款數額來源于倪某和謝某陳述,無任何證據證明李某本人對此予以認可或授權謝某商定房屋價款,故房屋價款這一最主要的合同要素難以確定。倪某主張的已付購房款均指向謝某,并未直接支付給李某,故不論倪某主張的支付購房款事實是否得以證實,其主張的事實本身就無法與李某形成關聯性,故無法以支付全部購房款主張推理出合同成立事實。綜上,倪某難以證明其與李某之間就訴爭房屋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②即使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有效,因訴爭房屋購買于李某與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二人共同財產,故出賣人李某須有權處分訴爭房屋,才發生物權轉移效果。《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從各方當事人陳述來看,倪某和謝某均未在房屋交易過程中見過吳某,且謝某作為所謂代理人,亦稱不讓吳某知道房屋交易情況。訴爭房屋作為李某與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在交易過程中必須征得吳某同意,而吳某對此并不知情,故假定合同成立,該合同亦因吳某不知情而不能履行。判決駁回倪某訴請。

  實務要點:通過第三人口頭購買夫妻一方名下房產,買受人不僅應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并生效,還需證明無權處分情形,其構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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