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位繼承人遺產必須平分嗎?一般來說,當老人過世之后,其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上面還有父母在世的,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但是這種情況比較少,當然也不是沒有,有人就問了,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身份各不相同,在繼承遺產的時候應該怎么分配?是平分嗎?今天上海律師給我們來講講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案情進行簡介:2010年,王某匯款20萬元可以用于李某購買張某單位集資房。2012年,王某與李某登記工作結婚。2014年,李某病逝。李某母親及李某與前妻以及所生女兒作為起訴王某,要求企業分割中國房產。
法院認為:①本案中,王某雖向李某銀行卡匯款20萬元用于購買該房屋,但該買賣合同系李某與張某在生前簽訂。這份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圖。涉案房屋雖為單位集資房,但李與張某均為同一單位職工,故該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該房屋應認定為李婚前個人財產。(2)根據物權法,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基礎取得。未經登記,不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因涉案房屋未經登記,死者李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處分權以外的其他所有權權利,即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財產權利,可作為遺產繼承。本案屬于家庭財產繼承糾紛,不涉及對涉案房屋的出售、交換、投資等處分行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依法繼承涉案房屋處置權以外的其他權力,該房屋為單位集資房。當房屋符合登記條件時,單位有義務為職工辦理房屋登記。(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向銀行借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借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一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一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產權登記的一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對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給予另一方補償。據此,在處理涉案房屋的繼承時,王匯給的20萬元應視為王對李的借款,即王對李享有20萬元的債權。(4)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是第一繼承人,考慮到雙方的具體情況,遺產應該平分。涉案房屋總價值38萬元,故三人繼承金額為人均6萬元。鑒于該房屋已被王某占有,且王某可支配的房款共計26萬元,故判決王某給付原告房款共計12萬元。
實務工作要點:夫妻婚前一方給付房款,另一方企業簽訂房屋信息買賣交易合同,該房屋可認定為訂立勞動合同管理一方的當事人的財產。簽訂服務合同關系一方對于當事人選擇死亡,其母親、子女可以請求分割房產的,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其財產性權利可予繼承,另一方給付的房款可按被繼承人對其負擔債務問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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