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律師回答:一方在婚前出資買房,婚后加上對方的名字,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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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在婚前出資買房,婚后加上自己的名字,在婚姻財產方面給自己一份保障。那么,從法律角度看,這樣的行為是否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上海房產律師為大家詳細解答。

  婚前買房,婚后加名這一件復雜的事,依據全款購房仍是按揭購房,就加名事項有沒有書面協議、是不是曾經完成變更登記等不同情形,其法律意義和法律效果會有很大差別。

  一、婚前全款買房,婚后加配偶姓名

  依據《民法典》所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經由過程利息和自然增值體式格局發生的收益仍為個人財產;除還有商定外,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婚前全款買房并登記在自己名下,或者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但是婚后以其個人財產還貸,則該房產為婚前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不會導致所有權發生變動;如果房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房價上漲發生增值,這部分增值屬于自然增值,也是婚前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不能請求將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由此可見,在婚后登記為共同共有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斷房產為夫妻共同共有,但是在肯定調配比例時,會思量出資進獻情形,兩邊在處理家務、照顧子女方面的付出,雙方的住房情況,結婚時間的長短,離婚是否存在過錯等因素,合理確定比例。

  二、婚前存款買房,婚后加配偶姓名

  除了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后加名。理想中咱們常常遇到的多是婚前按揭買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如果是一方婚前按揭買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并加之另一方的名字,該房產也會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雖然可能對首付方進行適當照顧,但相對于未加名的情形,其分配的數額肯定要低。

  假如夫妻二人勝利辦理了所有權更改登記,在更改登記時期,銀行和購房人的債務債權關系可能面對如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銀行追加另外一方為共同債務人,房產仍為抵押物,夫妻二人對存款負擔共同還款義務。第二種情形是房屋變更登記完成,但是銀行未追加債務人,這種情況也很難免除另一方的債務,這是因為購房貸款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雖然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但是因為貸款所購房屋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銀行有可能據此主張夫妻另一方承擔還款責任

  三、婚前按揭買房,婚后共同還款但未實踐更改登記便離婚

  除了前述兩種情況,生活中另有婚前按揭買房,婚后共同還貸然則并未實踐更改登記便離婚的情況。我國法令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殺青協議的,人民法院能夠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還沒有償還的存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中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上海房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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