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被拆遷,很多當事人在面對超過房屋本身價值的拆遷款時,都會產生這樣的疑問:這筆拆遷款是共同財產嗎?下面上海房產律師為大家詳細解答。
有人可以認為,房子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拆遷補償款自然是夫妻一方的個人信息財產,當然,也有人研究認為拆遷補償款是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學生獲得的,應該建立屬于我國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首先就是我們國家需要搞清楚的是房屋的拆遷補償款到底由哪幾部分重要組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土地補償主要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拆遷補償或臨時安置補償、停工補償、拆遷補償或激勵。因此,拆遷補償的構成既包括對房屋價值的補償,也包括對家庭成員的其他補償。拆遷補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拆遷補償中對房屋價值的補償,只是房屋價值形式的變化。即使被拆遷的房屋獲得了價值,也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后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因此,拆遷補償中房屋價值的補償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對于企業搬遷或者進行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拆遷獎勵的部分主要依靠自己家庭社會成員的相互協調配合,并且我們不是夫妻一方個人信息財產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資源增值,所以這部分經濟補償應該建立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面對婚前房屋婚后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款是否可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安全這一問題上,要具體情況分析拆遷補償款的具體的構成,才能發展做出選擇正確的判斷。
因此,當婚前房屋面臨拆遷時,應明確拆遷補償不完全屬于房屋所有人,也不完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只有拆遷補償和臨時安置補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被拆遷,拆遷后當事人結婚,且配偶不享受拆遷利益,不出資裝修、裝飾等的被拆遷房屋中,安置房應視為當事人婚前財產權利的自然延伸,仍屬于當事人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ㄎ澹┢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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