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后有兩件比較重要的事情需要考慮,第一件就是離婚后財產的分割,財產分割里面就有離婚后房產的分割。下面,大家就跟上海房產糾紛律師一起來看看離婚后房產怎么分割吧。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產作為不動產,其物權的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遵循物權登記原則,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那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這是一般原則,在更多體現的人身價值的離婚糾紛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決定了此類糾紛的特殊性,而不能嚴格適用上述登記公示原則。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原則上,除非雙方有特殊約定,一方在婚前購置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婚后購置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并不是所有婚內購置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由于民法典法律說明曾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婚前財產的形式變更不會影響其屬于婚前財產的本質,因此,若婚后購買的房屋款項完全來源于婚前財產,該房屋可能仍被認定為個人婚前財產而無需分割。
首先是發售婚前財產及購置婚內房屋時候的前后次第。往往是先取得發售婚前財產價款再領取房屋對價。同時,還應考慮款子領取的時候,若時候相隔太久,夫妻財產混同的風險就會上升。其次是出售婚前財產獲得的價款是否足以覆蓋婚內購房的對價。若是出售婚前財產獲得的款項不足以覆蓋婚內房屋的價款,不足的部分就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補足,房屋性質就可能發生變化。
就是不是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是出資人對該房屋是不是有措置意愿,其特征就是產證上是否有配偶的名字。若產證上為雙方的名字或僅有配偶的名字,婚后購買的房屋性質就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來是假如用婚前財產在婚后買房,只需當事人未還有商定,均屬于個人財產。是以,哪怕是婚前財產變更財產體式格局的,仍屬于個人財產。所以,婚前房屋變賣所得的款項,仍屬于個人財產,用變賣所得再購買房屋的,購買的房屋仍是個人財產。但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它并不能改變婚前財產的事實。這是因為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而對存款買房的情況,應考慮配偶一方介入還貸的實踐情形,從而對其作出公道正當的賠償。在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權也應由其連續負擔,如許處置不但易于操縱,也吻合條約相對性原則。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婚后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房屋所有人需要將償還貸款金額的一半支付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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