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有一個典型案例涉及到政府強拆,咱們一起來看看!畢老師是上海市大興區某莊農夫,是大興區禮賢鎮祁某莊某一處宅院的所有權人,該處宅院及院內室廬房屋屬于畢老師的正當財富。從2018年7月開端,原告實行新機場北線高速項目房屋拆遷布置事情,畢老師的房屋在拆遷范圍內。因拆遷賠償事宜無奈殺青同等看法,畢老師始終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但是在2018年8月18日,被告在未與原告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未經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曾提前通知原告并告知原告相關法定權益的情況下,采用違法的強制手段將原告房屋等合法財產進行違法破壞拆除。
劉建華狀師覺得:原告對畢老師房屋舉行撤除的行動不足法令根據,且存在嚴重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望查明事實,依法審理。
訴訟請求:
1、要求依法確認原告于2018年8月18日對被告位于上海市大興區禮賢鎮某莊西宅院內房屋及圍墻舉行撤除行為違法;
2、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庭審中被告禮賢鎮政府辯稱:
一、被告室廬屬于國家重點工程覆蓋范圍。
二、原告獲得上級政府批復同意實施拆遷。
三、原告以種種方式提前告知各位村民祁各莊拆遷事宜。
此外,撤除當日,雖被告一直未簽訂拆遷布置賠償和談,但原告為保護被告拆遷好處不遭到緊張喪失,保證讓原告享受拆遷獎勵政策,確保原告拆遷利益最大化。被告安排拆遷工作人員與原告進行溝通,得到原告同意后,對原告房屋進行拆除。原告出具承諾書,稱被拆遷院落已無個人物品且放棄一切可移動物品,保留現有拆遷補償利益。
上海律師覺得:本案原告禮賢鎮政府未執行法定程序即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應屬違法。
關于原告禮賢鎮政府覺得被告畢瑞庫已簽訂《承諾書》,應該視為批準對涉案房屋予以逼迫撤除的訴訟主張,因該《承諾書》的內容僅體現在院落內已無個人物品,不能體現原告畢瑞庫同意對涉案房屋予以強制拆除。
法院覺得:因原告當局稱涉案房屋所在地不存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故其實行強制拆除行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據此,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訊斷以下:
確認原告當局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對被告位于上海市大興區禮賢鎮某莊宅院實行的逼迫拆除行為違法。
2018年12月6日聶老師與江密斯簽訂租賃條約,約定將位于武夷山市××路××號的廠房租賃給江密斯,克日七年。租賃條約簽訂后,江女士與甘先生使用涉案房屋共同經營。
2020年2月10日,原告受理了武夷山市國民當局新豐街道辦事處移送的“甘老師”違法設置裝備擺設的案件,2月11日審批,第二天作出決定書,對甘老師未經審批私自違法設置裝備擺設的行動進行立案調查。9月30日,被告作出并向原告送達《催告書》,催告原告于收到之日起10日內履行拆除違法建筑及恢復原貌的義務。
甘老師覺得:本人并不是涉案房屋的建筑主體和所有權人,也不是使用權人,此外,也未向被告和房屋所有權人作出并投遞告訴書、催告書等,未保證本人和房屋所有權人陳述、申辯的權利,并且在征收安置政策遲遲未能落實的情況下責令限期拆除用于生產生活的房屋,被告有濫用職權,非法干預拆遷活動的嫌疑。
被告辯稱原告違法事實存在:
1.2020年2月13日,原告就武夷山市新豐街道辦事處移送的在開展百花路沿線環境綜合整治行徑過程當中,所查處的違建房屋的題目,向武夷山市天然資本局致《對于確認百花路1017號甘德泉相干房屋建筑規劃性質的函》。
2. 依據原告調查和武夷山天然資本局2020年2月17日的《對于確認百花路1017號甘德泉相干房屋修筑計劃性子的復函》(武自然資綜[2020]68號),已經證實涉案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確系違建。
被告合用的場合和曠地,系租賃所得,被告在租用空地上在違法搭建房屋廠房等,屬違背《中華國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違法行動,與原告所稱農村生活保障用地,與所謂的生產生活用途根本沒有任何關系。
要求貴院依法采納被告訴訟要求,維持原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自己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的法律也準確。
上海律師覺得:原告對作出的行政行動負有舉證義務。原告以甘老師違法設置裝備擺設涉案房屋為由認定其為期限撤除行政行動的相對人,無論從第三人陳說,亦或許證人聶某陳說,無奈間接證明涉案房屋均系原告建設,被告在未進一步查明違法建設行為及相對人的情況下,在2020年10月12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證據是不充分的,應當撤銷。關于被告提出原告為合法行政相對人的抗辯理由,更是沒有法律依據。終究,法院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如下:撤銷原告武都會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行政逼迫執行決定書》。
原告方具有舉證義務,沒有證據就不能說當事人是違法的,最終這個案子完美勝訴,上海律師希望所有人在遇到法律糾紛時一定要及時向律師尋求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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