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宅拆遷獲千萬補償,上海動遷律師舉證已口頭分家排除他人繼承

上海律師網 0 上海動遷律師,房產繼承

  我國農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具有較強的政策性限制,統一確權登記制度普及較晚,同時又深受農村風俗習慣的影響,權屬認定非常復雜,不同法官的觀點差異較大,案件均具有較大的風險。下面和上海動遷律師一起走進下面這起繼承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張大爺與妻子育有五個孩子,三女二子分別是張大姐、張二姐、張三姐、張四弟和張小弟。張大爺家原有兩塊宅基地,路東66號院(700多平米)、路西北76號院(300多平米)。1979年,因張大爺同意獨自照顧患有精神疾病的妹妹,張大爺的大哥將路西南72號院(700多平米)給了張大爺。

  1980年,張大爺在路東66號院翻建5間房,以供一家人居住。1982年,考慮到兩個兒子長大需要娶妻另立門戶,張大爺開始在路西南72號院建房,但一直沒有建好。張四弟稱,建66號院時,張小弟還在讀書,自己是主要出資人,建72號院時,自己也有較大份額出資。

  1983年1月,張四弟結婚,婚后住在路東66號院。1986年1月,張小弟結婚,婚后住在路西南72號院。同年3月,為了公平起見,張大爺夫妻倆決定采用抽簽方式給兩個兒子分家,當時三個女兒均已經出嫁。

  分家當天,張大爺夫妻請來小舅子當見證人,兩個兒子及兒媳均在場。張大爺將路東66號院作為一個選項,路西南72號院(未完工)和路西北76號院(空地)作為一個選項,讓兩個兒子抽簽。因路西南72號院一直沒有建好,兄弟倆心里都想要66號院。結果張小弟先抽簽,抽到了路東66號院。當晚,張四弟一家人和父母均搬到了路西南72號院居住,張小弟搬到了路東66號院。分家以后,兄弟倆本想請村領導寫書面證明,后因故未寫成。

  1988年,張四弟出資在路西北76號院建七間房,一家人搬至該院居住,張大爺夫妻倆一直居住在路西南72號院。1992年,該村進行土地確權登記,66號院登記在張小弟名下,76號院登記在張四弟名下,72號院登記在張大爺名下。

  1996年,張大爺妻子去世;2006年,張大爺去世。父親去世后,72號院一直由張四弟占有使用,并在院內種植玉米等。同時,因張小弟獨占了張大爺的遺物,兄弟倆關系惡化。2018年底,該村進行棚改,66號院、72號院、76號院均被拆遷,66號院的拆遷利益歸張小弟所有,76號院的拆遷利益歸張四弟所有,張四弟簽署了72號院的拆遷文件,拆遷利益包括300余萬元現金和500平米安置房。因72號院權屬存在爭議,拆遷公司未發放拆遷利益。

  2019年4月,張小弟聯合張大爺的其他繼承人,以法定繼承糾紛將張四弟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72號院的拆遷利益。張二姐于1994年走失,目前已銷戶,其丈夫和兩個兒子作為轉繼承人參與訴訟。

  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時,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只有不到四天的時間。上海動遷律師發現本案沒有書面的分家協議,舉證任務艱巨,當天就書寫并向法官郵寄了《延期舉證申請書》,額外爭取到20多天舉證期限。上海動遷律師梳理了72號院的由來、權屬登記現狀,以及數十年來具體由誰占有使用等案件情況,發現兄弟倆沒有簽署分家協議,且分家時三個姐妹均不在場,對方都不承認分家的存在,案件依然面臨著巨大風險。

  上海動遷律師將主要精力放在舉證口頭分家事實,以及從理論上論證外嫁女不在場分家協議可以成立上。為了舉證當年由于口頭分家距今已經有30余年,當場參與分家的人中,雙方當事人及其配偶各執一詞,父母已經離世,舅舅雖然還在世,但礙于兩邊均是親人,不愿意出面作證。上海動遷律師指導當事人找來可能知情且愿意作證的9位鄰居、親友作證,安排4位出庭作證,描述分家至拆遷時72號院的使用現狀,并結合農村分家習俗拆遷,成功說服法官相信存在口頭分家,排除繼承的存在,為當事人保住了72號院的拆遷利益。

  案件結果

  本案以判決結案。一審判決駁回張大姐、張二姐之夫、張二姐長子、張二姐次子、張三姐、張小弟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動遷律師說

  本案一審雖然以我方勝訴結束,但是上海動遷律師對其中的風險依然不敢輕視。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權益受到身份、政策等因素限制,與普通商品房存在較大差異,歷來是審判中的重點和難點,不同法院、法官對該類案件的疑難點的處理存在較大差異,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分析,以便在同類案件中找到突破口。說回本案,我們在辦案實踐中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如何舉證口頭分家事實的存在,二是分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個問題是舉證口頭分家事實的存在。在本案中,張四弟和張小弟分家距今已經有三十多年了,雖然當時是在父母、舅舅的主持下進行的,但是沒有簽署書面的分家協議,且當年的見證者中,父母已經過世,舅舅不愿作證,兄弟倆各執一詞,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這樣的情況,在同類的案件中并不少見。

  為了跨越舉證的障礙,我們找來了當年可能知情的鄰居、親友等9人提供證人證言,其中4人出庭證明張氏兄弟曾經分過家,證人證言與兄弟倆自1986年3月開始分開居住的情況可以互相印證。此外,按照農村風俗,家里有兩個兒子,為了公平起見,父母會等到第二個兒子結婚成家后安排分家,從分家時間上來看,張家在張小弟結婚當年分家符合農村風俗。最終法院認定兄弟倆進行過分家,且張四弟分得涉訴的72號院具有高度蓋然性。

  分家在我國農村地區普遍存在,一般是指子女結婚成家后獨立成戶,與父母、其他兄弟分開居住、生活。分家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書面形式,另一種是口頭形式。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一般都會邀請同族長輩或者村干部作為見證人。如果有分家單等書面材料的話,分家事實是否存在就不存在爭議,但是口頭分家在證據上具有天然劣勢。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聽取知情人的證人證言或者實際履行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

  第二個問題是分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家不僅涉及贍養老人等人身關系的內容,還包括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家庭財產債務分割等財產內容。具體到本案中,已有證據可以證明,在父母的主持下,張氏兄弟當年確實進行了分家,張四弟分到了72號院和76號院,張小弟分到了66號院。目前,實踐中對分家有兩種可能的認定,一是贈與,二是共有物分割。

  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國家政策實際上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即任何人不得進行買賣、贈與、投資入股、抵押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例外情形是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以及宅基地使用權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流轉。所以,張大爺的分家行為不宜被認定為贈與,我們更傾向于認為是共有物分割。

  在本案中,張家的三個女兒都已經出嫁,沒有參與這次分家。我國宅基地使用權以戶為單位持有,戶內家庭成員均平等享有相關權益。如果分家是共有物分割,外嫁女不在場會不會影響分家的法律效力。我們認為,外嫁女不在場并不影響分家的效力。從農村習俗而言,成年子女結婚即視為成家立戶,三個女兒戶口均外遷至夫家,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所以,女兒外嫁遷戶,既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不屬于戶內成員,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權益具有法理基礎。司法實踐中,外嫁女對家庭財產的形成有一定貢獻的,一般會給予適當補償。在本案中,66號院翻建的時候,張家的三個女兒就已經結婚,沒有對建房有貢獻,因此也不存在補償的問題。

  案外說法

  我國農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具有較強的政策性限制,統一確權登記制度普及較晚,同時又深受農村風俗習慣的影響,權屬認定非常復雜,不同法官的觀點差異較大,案件均具有較大的風險。

  總的來說,目前涉及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訴訟中,只用法律政策難以解決爭議,必須結合農村風俗進行綜合判斷。在深入了解農村風俗前,外嫁女不再參與娘家的分家,聽起來很像是重男輕女,事實上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因此,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律師也需要走上“田間地頭”,從農村生活實踐中去尋找有助于案件走向的蛛絲馬跡。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上海動遷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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