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絡借貸的刑法控制是怎樣的?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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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所周知,刑法是后盾法,是法律長河中的最后一道堤壩。為了嚴密規制P2P網絡借貸中的亂象,也為了從根本上徹底改變和糾正P2P網絡借貸業務發展中的異化傾向,建議應盡快制定適時的刑事政策,完善和確立新的刑法規范,包括縝密修正相關的犯罪構成要件,制定切實可行的有效刑罰措施,以確保P2P網絡借貸業務的安全與良性運行。上海刑事律師咨詢網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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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指導下,我國對待行政犯罪的基本思路應當是輕緩化,即應當更大程度地表現出謙抑性的刑法理念。所謂輕緩化的刑事政策是相對于嚴厲、嚴苛的刑事政策而言的,是犯罪和刑罰進化過程中向輕緩化方向發展的一種刑事政策趨勢。

  具體是指在刑法立法上如果能夠規定較輕的犯罪構成與刑罰就無必要規定得較重;而在刑事司法中如果能夠不定罪或適用較輕的刑罰就不必要適用較重的定罪和刑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充分展示了我國寬嚴相濟和輕緩化的刑事政策,尤其表現在危害稅收等經濟類犯罪上,如將“偷稅罪”改為了“逃稅罪”,并悄然提高了入罪的門檻,頗具除罪化之傾向,是輕緩化刑罰政策的突出表現。

  在對待P2P網絡借貸刑事風險評價上也應如此,完全可以在規制P2P網絡借貸相關違規違法行為時,盡可能地提高入罪條件,包括在規范與適用刑罰時要貫徹輕緩化的刑事政策精神,盡可能少或低地動用自由刑處罰,多動用罰金刑、資格刑和非刑罰方法的處罰措施。

  甚至基于輕罪理念,制定輕罪規范,包括很好地銜接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關系。換言之,能用行政處罰就不用刑事處罰,能不動用刑罰就不動用刑罰,能不進入刑事登記就不進入刑事登記,總之擴大輕緩化、給出路的政策,降低和減少嚴苛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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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知道,刑法的主線就是犯罪與刑罰及其相互關系,尤其犯罪又是刑罰的前提,因此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首要的問題就是是否構成犯罪或嚴密法網。當然,雖然在前述討論中我們極力推動犯罪與刑罰的輕緩化,但那只是在宏觀政策上推出的原則。

  從另一個角度講,一味地輕緩或寬大也不足以威懾犯罪,對于穩定社會和創造繁榮環境并不一定完全有利。因此,在具體制定刑法規范時,尤其在嚴密刑事法網時,又需要從增強刑法的威懾力方面考慮,該嚴密的要嚴密,該嚴謹的要嚴謹,以聚刑法之威、成控制之勢。

  一是將“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修改為“擅自設立、運營金融機構罪”。建議將我國《刑法》第174條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運營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將我國《商業銀行法》第81條修改為: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運營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這是因為,國務院《非金取締辦法》第5條規定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而現行刑法和商業銀行法只是規定了“擅自設立”,而未規定“擅自運營”,使得類似于P2P網絡借貸業務的公司有可能規避“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如果我們增加了“擅自運營”的內容,將罪名修改為“擅自設立、運營金融機構罪”,就在刑法規范上進一步嚴密了刑事法網。

  二是將非法經營罪的范圍擴大至服務業'建議將我國《刑法》第225條第1款第1項修改為:“(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專門服務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服務的……”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長期以來我國非法經營罪幾乎沒有涉及“專門服務”領域。

  上海刑事律師咨詢網認為,P2P網絡借貸業務的出現,提出了“金融服務業”需要法律規制的特殊問題,包括“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中也未涉及“金融運營”和“金融服務”問題。因此,在非法經營罪中增加“專門服務”的內容就顯得十分必要與迫切。如此可有效地規制與監控P2P網絡借貸中介或咨詢服務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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