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父親申請的經濟適用房,親去世了女兒是否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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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自然人生前的合法財產,是可以作為遺產來進行繼承的。如果當事人有遺囑的,需要進行遺囑繼承。遺產的范圍是當事人的個人財產,有的人可能有經濟適用房。那么,經濟適用房可以繼承嗎?下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3種情況依次討論。

  情況一:女兒先于父親去世,且女兒無子女,且父親還有其他繼承人。那么此時父親的遺產是無法被死去的女兒所繼承的,但是父親的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或第二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父親死后所留的遺產,即本題中所列明的經濟適用房。如果父親在生前已經留有遺囑,包括但不限于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等,那么此時父親的遺產應當按照合法有效的遺囑來進行分割,如果父親沒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我父親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依法進行分割。

  情況二:女兒先于父親去世,且女兒有子女。此時不論父親是否還有其他繼承人,女兒的子女作為代為繼承權人,有權主張繼承父親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因此女兒先于父親去世,那么女兒的子女作為女兒的代位繼承人,是權利主張繼承女兒誰能繼承父親遺產的份額。但若父親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則父親所留遺產應當按照遺囑中父親的意愿進行處置。

  情況三:女兒先于父親去世,女兒沒有子女,且父親也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如果此時父親沒有留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他人繼承。那么此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因此如果父親沒有繼承人,且沒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如果父親為村集體成員,怎么父親的經濟適用房將交由村集體所有;如果父親為城鎮居民,那么此時父親所申請的經濟適用房將歸由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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