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要離婚的,夫妻雙方協議不成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向人民法院起訴,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那么,起訴離婚,必須到被告經常居住地或戶口所在地嗎?今天,上海律師網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國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領;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統領。對法人或許其余構造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領。同一訴訟的幾個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是以,訴訟離婚普通需要向原告經常居住地或者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除外。
實踐中,一般是由居委會、物業等構造開具原告寓居證實,以證實其在此地繼續寓居滿一年以上,而后將寓居證實作為備案材料一并提交,來確定管轄法院。若無被告居住證明,也可提供租房合同、購房合同、房產證等可以證明對方在居住已滿一年的證據嘗試立案。
但若原告不在中華民國共和國領域內寓居、下落不明或宣布失落失蹤、被采用強迫性教育步伐程序或者被禁錮,也能夠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吨腥A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下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領;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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