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履行協議反套路前妻財產,上海離婚律師助前妻理清賬務拿回7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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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現在常說,夫妻感情難以挽回時,那就好聚好散。在通常的認識里,協議離婚是和平分手,是好聚好散的典型教學方式。但是事實上,協議離婚很可能會掩蓋一些問題、隱藏技術風險,這些社會問題和風險管理往往會在離婚后爆雷。和上海離婚律師一起看看下面這個案例,你就明白了。

  案情簡介

  馬先生是一位執業超過20年的資深律師,前妻李女士曾長期擔任其助理。雙方于2002年登記結婚,婚內生育兩個孩子,孩子出生后,李女士不再工作,擔任全職太太。2014年開始,李女士遠赴加拿大生活,兩個孩子隨往并在當地學校讀書。

  2015年2月,雙方感情破裂,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時,雙方在北京有三套房子,兩套普通住宅和一套商業住房。普通住宅A時值800萬元,沒有貸款;普通住宅B未估價,尚有貸款未還清,兩套普通住宅均登記在馬先生名下;一套商業住房現值1400萬元,但有400萬元貸款,登記在李女士名下。

  雙方在《離婚協議書》里約定,兩子女均由李女士撫養,馬先生每年支付6萬元加幣作為孩子求學費用,每年至少可以探視子女一次。普通住宅A離婚后歸李女士所有,商業住房歸馬先生所有。馬先生應支付李女士財產折價款550萬元,其中2015年3月前支付80萬元;2015年8月前支付220萬元;2015年12月前支付250萬元。

  2015年6月,李女士在加拿大再婚。

  雙方沒有對普通住宅B的歸屬進行約定,李女士表示該房計劃要留給兩個孩子。離婚后,普通住宅A變更至李女士名下,商業住房因貸款未償清,無法過戶至馬先生名下。2015年3月,馬先生依約支付了第一期款項80萬元,但第二期和第三期款項一直未支付。2015年9月,馬先生還以缺錢辦移民手續為由,向李女士借款10萬加幣。

  離婚后,馬云一直在勸說李女士賣掉A套普通住宅。2015年4月,李女士委托她的親朋好友賣掉了這套房產,所得價款為760萬元。 大部分資金無法轉到李女士的名下,因為她的親友沒有足夠的外匯。此時,馬先生主動幫助購匯,但同時由于經濟拮據,向李女士借錢償還商品房貸款,以出售商品房并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貨幣支付義務。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李女士累計向馬先生轉讓550萬元,以便盡快將剩余財產轉換為470萬元。

  2016年初,雙方同意將兩名子女的監護權轉給馬先生,馬先生和兩名子女有資格在加拿大的一個省份接受移民選擇。

  2017年5月,李女士在加拿大為孩子們進行購買自己一套完善學區房,房產總價157萬加幣,首付57萬元加幣,貸款100萬元加幣。因李女士無工作,無法通過獲得企業商業銀行貸款,因此可以將該房產登記在馬先生名下。該房產首付系李女士支付,為償清房產開發貸款,李女士催促馬先生作為還款。馬先生認為沒有及時還款,但雙方于2017年10月簽署一份《協議書》,約定房產系李女士所有,馬先生主要負責資金償還長期貸款;自2018年開始,馬先生就是每年需要支付李女士60萬元,每季度支付15萬元,該筆費用管理優先發展用于實際償還加拿大房產項目貸款和子女健康教育活動費用成本支出;馬先生名下的普通商品住宅B,應在網絡貸款償清后轉移至其他兩個部分孩子名下。

  離婚后,馬先生經常把錢轉交給李女士,但金額不多,用途也不清楚,李女士認為是為了支付子女撫養費,馬先生說是為了在離婚被取消時償還剩下的470萬元。 李女士多次要求馬云支付470萬元的價款,在償還了550萬元的無果貸款后,她在離婚后提起了財產糾紛,要求馬云支付470萬元的賠償金。

  辦案經過

  找到我們,李女士一直被一位律師的前夫算計得手足無措,不僅沒有退還房產折扣,還被對方騙走了550萬元。接受委托后,我們先申請保留馬先生的商品房份額,以確保后續落實。由于雙方的資金交流極為混亂,李女士也不知道對方應該給自己多少錢,我們花了三天時間與李女士一起,仔細梳理,核對雙方離婚后的資金交流情況,并根據收款人和轉賬金額的信息來確定資金的使用情況。馬先生在法庭上聲稱,四百七十萬元已經全部付清,我們指出,他所引述的一些說法沒有原始證據,是捏造的。

  訴訟過程中,馬先生提出反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確認2017年10月的協議有效。我們指出兩份協議均有效,并當庭表示,案件結束后,我們將立即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追回借款550萬元。馬先生當庭大罵我們,被法官制止,但隨后同意調解,一攬子解決470萬財產賠償和550萬元借款問題。在扣除馬先生歷年已經支付的財產補償后,我們說服馬先生接受760萬元的折價,一次性結清全部財務糾紛,雙方達成調解。

  調解結束后,馬總主動支付了45萬元,我們再次接受了李總的委托,負責此案的后續執行。 與執行法官多次溝通,首先將馬先生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并再次查封其名下的兩棟房屋。在此期間,馬先生說他想賣掉這套商品房,并要求解除對房產的查封,但我們得知他想以很低的價格把它賣給一家公司,我們意識到它可能會脫離公司的殼。堅決不同意解除扣押,馬先生憤怒地咒罵。 但第二天,法院通知我們,我們已經收到馬先生剩余的執行款和利息。

  案件結果

  這個案子已經判決了。雙方撤銷了離婚協議及其后簽署的所有文件,如協議、承諾、欠條等,不再有債務糾紛。馬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760萬元人民幣,并在五個月內執行了和解協議。

  律說

  本案涉及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男方離婚后未及時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離婚后雙方金錢往來混亂。離婚財產的折價與子女撫養費的支付相混淆。男方利用自己律師的專業優勢,炮制多份協議騙取女方信任,拖延她采取法律手段解決問題,一步步將女方推向被動地位。本案處理不涉及非常棘手的法律糾紛,但該男子仍在訴訟中極力否認給付義務,逃避實際執行。我們及時識破了他的詭計,堅持強行推進訴訟程序,最終迫使該男子履行了付款義務。這個案件引起了我們對離婚方式、履約監督、離婚后的hotchpot等問題的重新思考,希望引起當事人的重視。

  第一,協議進行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優劣。從程序上來說,協議離婚比訴訟離婚快捷簡便,因此發展成為企業大多數人首選的離婚行為方式。2017年,我國有437.4萬對夫妻之間選擇一個離婚,其中學生選擇通過協議離婚的夫妻數量是訴訟離婚的5.5倍,而我們律所同期接受的訴訟離婚案件情況卻是協議離婚數量的4.6倍。由此分析可知,協議離婚時,律師的介入率非常低。與此同時,因協議約定不明原因或者離婚后未實際需要履行安全協議而導致的離婚后財產管理糾紛人民日益明顯增多,導致公司雙方主要矛盾發生沖突過程中不斷,影響員工雙方及孩子的安定學習生活。

  在本案中,馬先生和李女士選擇了協議離婚,但離婚后,馬先生未能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并以各種借口向李女士借了大量款項。 由于雙方有一對孩子,李女士一直對前夫抱有誠信和信任,這名男子顯然沒有履行誠信承諾,多次利用李女士的信任拖延付款,欺騙金錢,欺騙兩個孩子的直接監護權,導致多年離婚,子女撫養、個人財產處于不穩定狀態。嚴重影響了李女士的生活。

  因此,離婚協議和離婚程序并不存在誰更好誰更壞。雖然雙方同意的離婚可能看起來是短暫的,但除非雙方有足夠的誠意和信任來真正達成協議,否則一方的信任可能被另一方利用,離婚后雙方不可避免地繼續糾纏不清。另一方面,訴訟離婚,在法官、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士的指導下,雙方可以詳細討論結束婚姻前需要處理的所有問題,并按照法律倫理的標準來判斷是非,從而得出雙方矛盾的最終結論。更重要的是,離婚訴訟可以通過調解、判決等法院文件獲得,如果一方不遵守執行,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請執行。經協議離婚后,如任何一方不遵守協議,另一方須提起訴訟,等候法院發出調解書或判決書后,才可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如何保證離婚中的履行。我們認為,當夫妻關系不可挽回時,離婚是解決婚姻矛盾、重獲幸福的一種方式,但前提是婚姻中的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需要在離婚時得到最終解決。而有些夫妻剛解除婚姻,離婚后還在一起生活,或者財產分割不明確,子女撫養權處于不穩定狀態,對雙方來說都會是一種新的折磨。

  因此,無論是企業采用網絡協議離婚還是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我們國家都應該考慮履約監管的問題。事實上,專業法官在調解離婚的過程中,也會充分發展考慮學生執行的問題,甚至導致有些法官會在雙方沒有履行完主要包括義務后,方才出具正式的離婚調解書。同時,由于不履行離婚協議的救濟程序設計更加具有復雜,因此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需要更全面、完善的履約監管。在履約監管中,金錢支付市場監管制度比較分析常見,例如離婚協議約定一方有金錢支付義務時,雙方之間可以根據約定履約監管,支付方將錢存入第三方平臺賬戶,等辦理離婚登記后,第三方物流直接將這筆錢支付給對方即可。除了金錢支付安全監管,還有就是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很多有孩子的夫妻共同選擇合作協議離婚,通常會希望離婚后雙方是否能夠實現和平相處,給予幫助孩子盡可能完整的愛,基于中國這樣一種良好的愿望,雙方可能會出現互相托付對方照顧教育孩子,或者教師為了提高孩子有更好地學習社會生活環境條件而選擇變更撫養權。如果父母雙方來說都是善意的,這些活動安排自然資源有利于培養孩子心理健康快速成長,但如果有一方只是想趁機拿走撫養權或者不支付撫養費,那就只會讓孩子已經處于不斷持續不安定的生活水平狀態中。

  在這種情況下,馬先生離婚后應支付李女士5億多元,雙方約定履行節點,但馬先生只按照合同支付了一期。對于逾期履行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沒有履約擔保,這使李女士處于極大的風險之中。500多萬元人民幣不是一個小數目,馬先生短期內可能籌不到,但他的名字有房地產,可以選擇等值的房地產股份登記在李女士的名下,作為履約擔保。在子女監護權問題上,雙方在離婚后達成協議,兩個孩子都由李女士撫養。但后來,馬先生聲稱移民了孩子,并將孩子的監護權改為自己的名字,馬先生煽動孩子們在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中與母親打架,使處于叛逆期的孩子們面臨嚴重的心理危機。他以母親的監護權屬于父親為由拒絕接近母親,并獨自生活在國外,但遠在國外的父親也沒有時間照顧他們,給孩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傷害。

  第三,離婚后財產混同。我們處理過很多起“離婚不離家”的案件,由于企業雙方經濟生活聯系在一起,財產很容易導致產生混同,所以他們兩人徹底分開的時候,其實就是需要通過重新清算一次社會財產,但是不能直接撫養教育孩子自己一方主張另一方支付同居期間的撫養費,法院工作一般情況下不會得到支持。從風險防控的角度分析來說,我們學生認為離婚后雙方之間應該更加徹底分開居住,同時也是盡量避免一些復雜的金錢往來,如系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每筆資金的具體實際用途最好在轉賬時注明,以避免日后的糾紛。離婚后盡量避免借款,如需借款須出具協議,明確償還日期和違約行為責任,大額借款應該發展提供一個擔保。

  馬先生與李女士離婚后并未同居,但兩人的資金往來異常頻繁和混亂。由于馬先生對李女士負有支付財產折價、撫養費等多重義務,馬先生轉給李女士的資金難以明確界定,給案件審理帶來很大難度。庭審中,馬先生堅稱這些資金是用于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目前已經給付,但我們認為這些資金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支付子女撫養費的。雙方經過一番苦斗,馬先生意識到自己無法逃避義務,最終同意以760萬元了結金錢糾紛。雖然在金錢數額上沒有太大的損失,但是離婚后這么多年的糾結和折騰,必然會影響生活質量,雙方為了金錢的爭斗會影響孩子的成長,得不償失。

  案外說案

  我們現在常說,夫妻感情難以挽回時,那就好聚好散。在通常的認識里,協議離婚是和平分手,是好聚好散的典型教學方式。但是事實上,協議離婚很可能會掩蓋一些問題、隱藏技術風險,這些社會問題和風險管理往往會在離婚后爆雷。考慮到協議離婚后,強制要求對方企業履行合同義務的程序設計更加具有復雜,雙方發展需要教師根據中國自己的實際工作情況以及設置履約保證,以確保公司后續執行。此外,隨著我國家事審判制度改革的持續不斷推進,訴訟離婚越來越柔性,法官會綜合運用法律、心理、情感等因素來考慮,慎重評估婚姻關系是否可持續,如果沒有確實要離婚,亦會和雙方律師一起,共同為雙方能夠找到終局性解決主要矛盾的方案。

  離婚是人生的一個重大決定,我們要做的是把前世做個徹底的割斷,任何泥濘的舉動都可能帶來糾紛,給雙方和孩子的生活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對于有孩子的離異父母來說,完全割斷他們當然不容易,尤其是當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有完整的愛時,這種割斷更是殘酷的。但是,離婚本來就是要分道揚鑣的,我們必須接受這個事實,應該分清分道揚鑣,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做到每一個人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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