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網幫您分析,提交離婚申請撤回后還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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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是不是能夠始終走下去,與夫妻雙方很難離開瓜葛,有時候離婚便是摸索,或者是挽回,但另一方卻認真了,最初不離婚很難收場,當然,在離婚案件中也有很多夫妻猶豫不決,不知道此時自己的行為是否正確?上海律師網幫您分析,提交離婚申請撤回后還可以離婚嗎?

  上海律師網闡發:《民法典》出臺以后,新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對于該制度的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該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自婚姻登記構造收到離婚登記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時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該親自到婚姻登記構造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構造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曾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也就是說,雙方假如希望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或者是登記離婚手續,那么雙方首先應該持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實以及雙方的身份證。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預定手續,請求登記離婚。在雙方辦理終了離婚登記手續以后,雙方需求等候30天,這30天也便是我們所說的離婚冷靜期。在離婚冷靜期過后,雙方可以共同持相關的材料(包括雙方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以及離婚協議),去民政局辦理正式的離婚登記手續。在民政局核實材料之后,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并且加蓋民政局公章,之后該離婚協議發生法律效力。民政局為雙方制作離婚證并發放給雙方,此時雙方便解除了婚姻關系。

  冷清期之后,雙方辦理正式的離婚登記的時候,也是有時間的。正如下面的法令劃定所述,雙方應當在離婚冷靜期過后的30日內,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如果雙方在這30日內沒有共同到民政局申請發放離婚證的,則本次離婚登記申請視為被撤回。

  但縱然本次離婚登記請求被發出,其實不代表雙方將來沒有權利再去請求成親登記,雙方未來只需要按照第一次申請的程序,再次申請離婚登記就可以了。此外,如果另一方始終不配合辦理完成協議離婚手續,那么夫妻一方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離婚的。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上海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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