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離婚冷靜期制度也已經執行一年,其效果如何?有媒體報道稱,在民政系統執行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帶來了“溢出效應”,使更多怨偶選擇到法院訴訟離婚,甚至一些法院出現了“預約一號難求”的局面。今天上海離婚律師普法:論“離婚冷清期”的溢出效應。
據民政部發布的數據,實施《民法典》之后的去年一季度全國離婚登記人數為29.6萬對,相較前年四季度環比下降72.15%。在這種“效果顯著”的背后,卻是法院的壓力山大。
《民法典》規定的冷靜期僅適用于協議離婚,而訴訟離婚本身不受冷靜期規制,就像有律師所描述的“大量曾經在民政局當天辦手續就能解決的,現在要先等一個月”,案件紛紛涌入法院。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的《反映離婚冷靜期制度實施以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稱,部分當事人為了規避冷靜期,致使訴訟離婚數量顯著增多。一些地方法院的離婚預約號“一號難求”,北京、深圳等地的預約號排期非常緊俏,甚至有當事人委托律師操辦。
要正視離婚冷靜期施行一年之后產生的新問題。
首先,從理念上,應該明確設置離婚期制度的初衷,并不是單純地為了增加離婚難度,更不是為了維護“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的老觀念,而是對一些沖動型的離婚設置一個“中場叫?!钡臋C制,給當事夫妻一個緩沖的機會,避免沖動型離婚。要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性,也要維護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這項基本的公民民事權利。
所以,不能單純地把離婚數(甚至僅僅是民政系統的協議離婚數)降下來作為追求的政策目標,這可能會造成“數目字管理”之下的數據失真,特別是要考慮到相當多的協議離婚“變道”法院訴訟的客觀現實。
其次,針對新增的離婚訴訟增加問題,也需要從法院提升司法效率,以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角度做出更多的制度化安排。
一者,之前《民法典》立法時,有觀點提出要將有家暴、賭博、吸毒等情形排除在離婚冷靜期之外,但并未進入正式立法。這樣一來,涉家暴的離婚案要規避冷靜期,就只能進入法院訴訟。但是,目前法院對家暴受害者還未有足夠的司法政策傾斜,甚至沒有明確的甄別渠道,這是需要進一步完善的。
二者,個別法官對依法判決離婚仍心存顧慮,“5年4次離婚被駁”的寧順花之類的極端個案造成了不小的負面影響。
三者,法院系統本身就面臨法官少、案件多的尷尬,目前再承接離婚訴訟的“轉移”,也的確力有不逮,甚至出現離婚訴訟“一號難求”的尷尬局面。
離婚冷靜期執行一年時間了,需要及時評估其執行效果、正負面影響,特別是要正視其溢出效應。關鍵的關鍵,守護家庭、應對“恐婚”情緒,不能只守住離婚這最后一條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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