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個人婚姻和家庭關系的和睦與否關系到全社會的和諧穩定,從注重“優良家風”建設到加大權利保護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對弱勢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保護,下面,上海律師事務所深度解析離婚糾紛中認定構成家暴后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實行家庭暴力是法定判決離婚的原因之一,實行家庭暴力的一方是致使夫妻感情碎裂的過錯方,另一方能夠主張請求進行傷害補償。法院在處置離婚糾紛訴訟中,夫妻的共同財富則會被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關于孩子撫養權的處理,則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從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并結合父母雙方實際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情況妥善解決。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按照實際情況支付全部或部分撫養費。
【內容參考】
《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該進行調處;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以下情況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ㄒ唬┲鼗榛蛟S與他人同居;
?。ǘ嵤┘彝ゾW絡暴力行為或者虐待、遺棄家庭社會成員;
?。ㄈ┵€博和吸毒的重復做法;
?。ㄋ模┮蚋星椴缓头志訚M兩年的;
?。ㄎ澹┢溆嘀率狗蚱薷星槠屏训那樾?。
《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富由兩邊和談處置;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以下情況之一,致使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ㄒ唬┲鼗?;
?。ǘ┡c他人同居;
?。ㄈ嵤┘彝ケ┝?;
(四)荼毒、遺棄家庭成員;
?。ㄎ澹┯衅溆嘀卮筮^錯。
《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排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關于子女仍有扶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間接扶養為準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兩邊對扶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據兩邊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間接扶養的,另一方應該擔負部分或許全數撫養費。擔負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阻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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