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眾多留言中,對于財產的留言是最常見的,畢竟婚姻大事,應當對本人的全部財產進行梳理和分析,判斷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下面上海離婚律師就來和大家分享婚前買房婚后拿到房產證屬于婚前財產嗎?
對于婚姻時期的財產問題,上海離婚律師認為一定要做到心知肚明,學習一些法律知識可以 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上海離婚律師覺得,夫妻一方婚前所購房產,婚后才獲得不動產權證,剖析該套房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的重點在于,該房產是否系購房一方在結婚前全款出資購買,是否存在婚后共同償還房屋貸款的情況以及另一方在婚后是否變更為房屋的共有產權人。
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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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环揭蛉松韨Λ@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言或許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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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溆鄳敋w一方的財產。
也就是說,假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全款出資購買了房產,則該套房產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盡管屋宇產權證的獲得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然則法律實踐中往往會覺得取得房產證是基于購房行為的一種延續,并且房產也是由一方個人獨資出資購買,故不宜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假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出資購房,但該房屋有存款,婚后有共同歸還存款的行動,則依據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交易條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兩邊婚后共同還貸領取的款子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規定的準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也就是說,婚后共同還貸金額以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假如夫妻一方被迫在結婚時或婚后被迫將另一方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的,則視為其將本人本來對于房屋的權利部分贈與給了另一方,那么依據我國物權公示公信的原則,該房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款項是婚姻關系的試金石,為了讓婚姻更美妙,讓家庭更穩固,應當對財產糾紛做出最有效的防備。如果您還有疑問,或者您的情況較為復雜,建議您及時反饋給婚姻家庭律師,幫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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