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事實婚姻你了解嗎?和上海離婚律師一起看看事實婚姻如何自行解除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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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偏遠的山村現在依然存在事實婚姻的現象,我國相關法律中對事實婚姻作出了明確的劃分,而現實中該如何對事實婚姻進行認定和解除是很困難的,那這樣的事實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呢?事實婚姻能否自行解除?接下來由上海離婚律師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我國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一、事實婚姻怎么樣才能實現自動解除婚姻家庭關系?

  事實婚姻可以協商解除,財產分割的爭議可以提交法院。 民法典的規定。 無效或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不享有配偶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辜者的原則作出判決。重婚導致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于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橐鲇行Щ蛘邿o效的,無辜者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二、沒有結婚證的婚姻有效嗎?

  沒有結婚證書的婚姻無效。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進行結婚的親屬之間關系;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三、 究竟婚姻的處置方法有哪些?

  究竟婚姻簡略的來講便是沒有領結婚證卻同居生存的人,法律上的規定是指男女兩邊在客觀上擁有永遠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究竟婚姻關系離婚時,子女的扶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艱苦一方的經濟贊助等問題,合用婚姻法第36條至第42條的相關規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后,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

  關于曾經支付結婚證的婚姻關系能夠經由過程協議離婚,去民政局支付離婚證,還能夠經由過程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夫妻婚姻關系。但因為沒有結婚證,民政局沒有辦法核實雙方具有事實婚姻關系的真實性,故事實婚姻的解除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進行解除,一方可以將配偶起訴至法院,要求法官判令解除雙方的事實婚姻關系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上海離婚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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