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離婚的不在少數,婚姻雙方離婚了沒有孩子的自然不用考慮事后有關孩子的問題,有孩子的就不一樣了。孩子以后生活的家庭不再是完整的,所以雙方雖然離婚了,但是孩子并沒有錯,雙方還是要簽訂有關孩子探視的協議,這對孩子的心理是有好處的,但是有些人拒不執行探視權,那么拒絕執行探視權是不是失信行為?接下來就由上海離婚律師進行說明。
一、拒絕施行探視權是不是失信行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使看望權時,一方不配合的,由法院強迫施行,而且根據《失約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多少規定》,拒絕執行探視權一般不屬于失信行為。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執行才能而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捏造證據、暴力、要挾等要領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偽訴訟、虛偽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背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背限制消費令的
6、無合法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而關于拒不幫忙另一方行使看望權的相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二、看望權中止的情形
看望權的停止,是指因產生必定的法定事由,以致看望權不宜連續行駛,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休止看望權的行使??赐麢嗍请x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力,不得肆意障礙、限定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主要有:
(1)看望權人是無行動能力人或者是限定行為能力人;
(2)看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看望權人在行使看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動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看望權人與子女豪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余無益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法律規定的探望權的內容
《民法典》規定,離婚后,不間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的權力,另一方有幫忙的責任。行使看望權的體式格局、時候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訊斷。父或母看望子女,無益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視權一般不由于失信行為,探望權行使由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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