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那么婚內財產協議書怎么寫才對女方有保障?下面和上海律師一起來詳細了解吧!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對其婚前和婚后財產進行約定,是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的。至于需不需要公證,公證處也接受這種協議的公證,但并不是生效的必要條件,只要雙方簽字,這份協議就生效。
《民法典》規定的,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關于婚內財產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標題
如婚內協議、夫妻財產約定書、婚前婚后財產確權書等等, 都可以,標題的不同不影響其法律文書的本質和效力,都是有效的。
二、夫妻雙方基本信息
夫妻雙方的身份證號、出生年月、住址、電話。這些信息盡量寫詳細點,當然我也看過一些婚內協議只有夫妻雙方的名字也最后認定有效,但是建議在此不要偷懶避免后續的麻煩。
三、確定婚前財產的范圍。一方的婚前財產通常包括婚前取得的房產、車輛、存款、股票基金、其他貴重首飾物品等,在起草協議時應當將財產明細羅列清楚。明確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歸屬。寫明上述所列財產,哪些財產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哪些財產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此外,可以在協議中寫明股票基金、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婚后產生的收益仍然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
四、明確婚前財產協議的生效條件、時間。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協議自雙方辦理完成結婚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但有時當事人為了使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效力增強,會在協議上增加公證后生效或律師見證后生效這樣的生效條件。
五、爭議的解決方式。本條主要寫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該如何處理,一般協商優先,協商不成則要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后,簽字及時間。最后男女雙方簽字,注明時間。
需注意的是:以下三種情況出現在協議書上可能會被認定無效:
1、把夫妻雙方的某一部分財產歸為子女所有。由于這部分財產并沒有落入兒女手中,在現實中會存在較多爭議。
2、把房產等不動產從屬于夫妻其中一方的婚前財產約定為婚內財產,卻沒有辦理任何產權歸屬手續的,同樣屬于一種尚未完成的行為,在現實中同樣會存在爭議。
3、提出離婚的一方將不擁有財產:這一類的約定違背了婚姻雙方的自由權利,將會被認定為無效。
人與人之間各有不同,每個人的婚姻情況是不一樣的。因此,書寫一份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建議咨詢專業的婚姻律師,上海律師期待您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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