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房產增值的部分在離婚時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對房產增值部分的詳細規定是,就算這套房產是婚前的個人財產,結婚以后的房產增值部分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置,但雙方對財產問題有明確約定的話,增值部分自然就是個人財產。更多相關內容,請看上海離婚律師的講解。
眾所周知,婚姻不是我們生活的主旋律,我們都領有自立選擇權,但上海離婚律師要提醒的是,婚姻并不復雜,復雜的是人。
上海離婚律師覺得,假如房產是夫妻一方婚前購置并領取首付款,婚后應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房屋貸款,則婚后共同還貸金額以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應依法進行分割。
然則依據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發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生意條約,以個人財產領取首付款并在銀行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外,需要進行說明解釋的是,婚后獲得的財產并不一定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趧訄蟪?、獎金和報酬;
?。ǘ┥a經營投資所得;
?。ㄈ┲R產權收入;
(四)承繼或許受贈的財產,然則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ㄎ澹┢溆鄳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ǘ┮环揭蛉松韨Λ@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ㄈ┻z言或許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共用的生存用品;
?。ㄎ澹┢溆鄳敋w一方的財產。
應該說在沒有什么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房產增值部分都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增值部分的歸屬和房子產權的歸屬沒有什么必然的聯系。房產的分割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建議大家還是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和自己的代理律師詳細溝通比較好。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上海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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