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離婚買房可以算個人財產,但是必須要雙方有約定才可以算個人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是指依法或依當事人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內的個人所有財產。一般包括法定個人財產與約定個人財產,具體而言,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下面由上?;橐雎蓭?/strong>為大家詳細講解相關的法律知識。
如果你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購買房產,希望房產歸個人所有,上?;橐雎蓭熣J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ㄒ唬┠梢允褂媚鷤€人信息財產進行購買房產,需要我們購房流水清晰明確,能證明購房僅使用了學生個人共同財產;
?。ǘ?您可以與對方協商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
?。ㄈ┠憧梢砸竽愕母改笧槟阗徺I房產,然后只登記你的名字在房產證上。那么房產就被視為父母送給其中一個孩子的禮物,屬于該孩子的個人財產,在離婚中不存在分割。
【相關法條】
《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以下財產為放棄一方的個人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ǘ┮环揭蛉松韨Λ@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ㄈ┻z言或許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ㄋ模┮环焦灿玫纳嬗闷?;
(五)其余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許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放棄對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商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許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權,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置辦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該認定為對本人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置辦房屋出資的,按照商定處置;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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