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斷離婚需要證明夫妻感情破裂,那么離婚案件中認定夫妻感情是不是確已破裂“的規范是什么?上海律師事務所今日為我們普法,一起聊聊離婚案件中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標準。一段婚姻以感情為基礎,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準予夫妻離婚的標準。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和上海律師事務所一起來看今天的案例。
案例張某和王某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于2012年11月6日登記結婚。雙方于2013年9月24日生育女兒,2016年4月22日生育兒子?;槭挤蚱揸P系尚可。近年來,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產生隔閡。2020年12月,張某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法院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準予離婚。2021年10月7日張某再次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且雙方自2020年12月起分居至今。法院認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準予夫妻離婚的標準。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系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致使雙方不和;原告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本案系原告第二次起訴要求離婚,雙方確已分居一年有余,故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原、被告離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院對待離婚訴訟的裁判依據來說,唯一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其中,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這四種情形可以理解為國家對“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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