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誰?依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其基本原則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下面,上海婚姻律師結合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給大家具體介紹相關內容,具體內容請見下文。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我國離婚訴訟中對于一個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通常是雙方存在爭議的焦點,如果企業雙方之間不能就子女撫養問題沒有達成目標一致,法院在判決子女撫養權時,考慮的是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要求進行判決。
一、0-2歲以下兒童的監護權。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和《民法典》《婚姻家庭法》(一)司法解釋第44條的規定,兩歲以下的兒童由母親直接撫養。 當然,父母雙方約定兩歲以下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不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也應當予以扶持。
二、2-8歲兒童監護權。對于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與父親或母親生活在一起,前兩個父母應經協議決定。如未能就子女撫養費達成協議,法庭會根據有助兒童健康成長的原則,并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例如他們的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做出適當的決定。
三、8-18歲兒童的監護權。對于八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當尊重子女的真實意愿。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八歲以上兒童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
在實務中,法院在裁決已將年滿兩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子女撫養權問題上均會考慮自己父母對于雙方撫養教育孩子的基本經濟條件,根據企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律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一方有以下工作情況問題之一,法院會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管理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學習時間相對較長,改變我們生活文化環境對子女心理健康快速成長具有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人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提供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方面嚴重精神疾病,或者有其他一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全面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之間共同努力生活的;
在許多家庭中,真正的父母通常是父母之一,所以長期的父母有孩子的觀點和身體證據也很重要。 如果父母雙方具有基本相同的撫養能力,且子女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法院也會將這種情況視為一方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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