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發現對方有精神疾病,可以要求撤銷婚姻嗎?上?;橐雎蓭?一般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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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結婚一般不屬于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那么

  精神病結婚是否屬于可撤銷婚姻?接下來由上海婚姻律師師進行綜合說明。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能夠向婚姻掛號構造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有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力和責任。同居時期所得的財富,由當事人協議處置;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橐鰺o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因抑郁癥結婚的婚姻不屬于可撤銷婚姻,所以不能申請撤銷。

  而患有醫學上覺得不應該結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有效的事由,但考慮到一方當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關于另一方當事人結婚意愿可能有重大影響,故增添規定夫妻一方負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以此事由請求撤銷婚姻。

  往常社會婚姻生存的體式格局愈來愈多元化,不少夫妻再也不出于生養目的共同組建家庭。因此以一方當事人患有醫學上不適宜結婚的疾病來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已不具備充足合理的理由,法律亦不宜再強制對患有重大疾病的當事人自愿締結婚姻的效力給予評價。

  然則結婚自在的本質是兩邊在相互互相懂得相信的基礎上,作出是不是締結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以保證對方做出結婚的意思表示真實完整,從而更好地尊重和保護雙方的婚姻自主權。

  需注意的是,重大疾病病發時候應早于辦理結婚登記時;一方履行了婚前告訴責任,則撤銷權消失,但若生病一方雖告訴病情原因,卻隱瞞或未照實告知所患疾病發展程度,仍應視為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義務;撤銷權行使,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此,上海婚姻律師想說的是,無論是一方患有身體疾病或許其余,法律通過把是不是撤銷婚姻的決定權交給婚姻當事人,以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從而保障婚姻的幸福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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