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中,可能一方覺得無法與對方一起生活下去了,于是就想要盡快的離婚解除婚姻關系。但此時對方不見得就想要離婚,于是就想了解,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離婚嗎?對此,上海律師事務所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在下文中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上海律師事務所表示,一般來講,解除婚姻關系是需要男女雙方自愿解除,若雙方或一方不愿意,則以夫妻雙方感情確實已破裂且調解和好有效來判斷。婚姻關系的一方死亡也可以導致婚姻關系解除。也就是說,要想解除婚姻需要滿足以下3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自愿
在我國,結婚自由,離婚也是在自由的。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自在的法律原則,婚姻關系是依據當事人自愿建立的,而解除婚姻關系也可因當事人自愿而解除。
也就是說,從法律的角度對待當事人基于婚姻自在解除婚姻關系,是不需要任何來由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基于婚姻自在解除夫妻關系,只需婚姻雙方當事人自愿,即可以無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關系的。
二、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有效
依據我國《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夫妻感情碎裂,且經人民法院調處親睦有效,人民法院應準許當事人離婚。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
所以以,在當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關系題目獲得同等看法的情況下,法律就會進行干涉干預,以“夫妻豪情是不是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有效”為主要標準來決定干預結果的。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有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定標準。
三、其他條件
除上述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前提之外,其余一些原因也可能致使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如:婚姻一方當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但是,這些條件成就以后,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才能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系。
在這里,上海律師事務所需要提醒大家:夫妻之間應和睦相處,共同經營家庭生活。當面對矛盾或者困難時一定要懂得及時溝通。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上海律師事務所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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