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夫妻依然同居生活,雙方在子女撫養、家庭開支上均有支出,通常情況下是算不清楚的,有支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會為自己支付了孩子開銷作為抗辯理由,法官一般都會認可。來看看上海市律師是如何幫助當事人挽回損失的。
案情簡介
2004年,王女士剛剛從北京某大學畢業步入社會,經人介紹認識了年長7歲的李先生,兩人于當年便登記結婚。李先生是北京本地人,收入比較高,婚前已經購買了一套單位福利房(以下簡稱1號房產)。由于李先生社會經驗更豐富,經濟條件也更好,所以在家里擁有更大的話語權,王女士感覺不被尊重。
婚后,夫妻倆原本打算立即要孩子,但李先生患有不宜生育孩子的疾病。經過四年多的治療,雙方終于在2009年生下了孩子李小弟。隨著孩子的出生,職場經驗的積累,王女士開始變得成熟獨立,反感李先生的行事方式,夫妻感情開始變得淡薄。
2015年6月,夫妻倆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孩子撫養權歸王女士,李先生每月支付2萬元撫養費。
離婚后,王女士和李先生一直居住在一起,從未支付過撫養費。2018年年初,王女士覺得無法繼續忍受,委托我們代為處理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法律事宜。
辦案經過
王女士第一次找到我們時,表示自己已經和前夫離婚3年多,但迫于父母和孩子一直共同生活。王女士多次要求前夫搬離住所,可前夫均以索要經濟補償、變更孩子撫養權等施壓,雙方一直保持離婚不離家的狀態。王女士不堪其擾,委托我們借助司法手段,讓前夫搬離住所,同時讓前夫仍按離婚協議確定的數額給付撫養費。
案件結果
撫養費糾紛一審經判決結案,離婚后同居期間,李先生應按每月7000元的標準補付撫養費共計26萬元;自2018年7月起,每月應支付2萬元撫養費。一審判決出來以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上海市律師說
離婚后共同生活,撫養費是否需要支付?
要求李先生支付撫養費,是王女士的訴求。但是,從以往法官的判決思路來看,離婚后同居生活期間,法院一般都不支持補付撫養費。畢竟離異夫妻依然同居生活,雙方在子女撫養、家庭開支上均有支出,通常情況下是算不清楚的,有支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會為自己支付了孩子開銷作為抗辯理由,法官一般都會認可。
在本案中,我們整理了同居期間王女士為孩子花費的具體情況,證明孩子的大部分開銷均由王女士支出,李先生對孩子的生活、醫療教育也有將近20萬元的支出。最終,法院判決同居期間按7000元每月補付,自2018年7月起,依然按每月2萬的數額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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