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夫妻因為感情不和,可能采取分居的方式來進行離婚,雙方可以會簽署分居協議書,以約定分居權利義務。那么,分居協議書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今天,上海律師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實踐中,可以將分居協議書看作出特殊的合同,此時就必須要滿足《民法典》(2021.1.1生效)中的相關要求,包括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而具體在簽訂分居協議書的時候,也要建立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這樣書寫出來的分居協議書才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上海律師表示,我國《民法典》規定,男女兩邊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許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內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歸屬進行約定,該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分居協議不同于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因此當事人掛號離婚或許訴訟離婚為見效要件,即在當事人沒有掛號離婚獲得離婚證或許沒有獲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解除婚姻關系之前,離婚協議不生效,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分居協議是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系前提下通過分居作為緩解婚姻關系的一種方式,并對夫妻財產進行相應分割,與離婚為目的的離婚協議存在本質區別。
以來是,當事人的分居協議非離婚協議,縱然沒有離婚,對夫妻兩邊也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另外,不動產的物權變動原則上以不動產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即房產在沒有變更登記之前,所有權歸登記一方。
但是在夫妻財產畛域,夫妻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應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所確立的規定規矩進行認定,即夫妻財產所有權歸屬應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1063條和第1065條規定肯定。在實務中,存在少量夫妻婚后由一方買房并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但只要夫妻雙方沒有另行約定,即使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后,上海律師提醒您:對于分居協議,甚至所有公證處都沒有將分居協議明確參加民事協議公證的局限,當事人如果在本地公證處拒絕受理的情況下,可選擇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時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同時簽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
夫妻在分居的時間能夠遵照好協議的內容,如果覺得感情是有機會挽回的,就要抓緊機會讓雙方能夠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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