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老公在房產證上加自己的名字后他卻反悔了,怎么辦?上海離婚律師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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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自己要求丈夫把名字加上的時候,以為兩個人的感情終于能有個保障,沒成想之后自己的丈夫卻反悔了,上海離婚律師手頭有個這樣的案子,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

  2012年12月,李女士遇見并愛上了王先生,后者后來住在一起。 侯王先生購買了位于本市的房產,并登記了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該房產以王先生的個人名義登記。 2013年5月,李女士和王先生登記結婚。

  2017年8月,李女士發現王先生與第三方有不正當關系,于是她有了與他離婚的想法。同年,為了修復雙方的關系,婚姻關系可以繼續。雙方的父母和近親通過談判達成了和解,最終達成了協議。當時買房意味著雙方都買房,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以約束王先生的行為。

  2018年1月16日,李女士和王先生到某小區房管機構辦理產權變更手續。該房產由李女士和王先生共同擁有。

  一切企業本已塵埃落定,但王先生可以突然出現反悔,并將自己妻子因為李女士告上了一個法庭。李女士手足無措之下,求助于,希望通過律師能還其公道,解其危難。

  李女士委托,已收到法院發來的起訴書和其他案件材料,她的丈夫王先生向法院提出,要求取消以王女士名義對該財產的行為,并確認該財產屬于其婚前財產。

  時間緊,任務重,律師事務所通過全面評估,委派曹紫燕律師擔任李女士的代理律師,訴訟經驗極為豐富。李女士希望法院駁回王先生的訴訟,并設法保留該財產。

  憑借多年的辦案經驗,曹律師很快確定了辦案思路。既然王先生主張房產證上加名字是因為脅迫,那我們就把證據材料和法律適用逐一梳理一下,證明我國不存在脅迫,以子之矛攻盾。

  確定辦案工作思路后,曹律師以最快的速度進行細致整理了李女士提供的錄音、錄像、聊天信息記錄等多項研究證據證明材料,并制作成一個詳細的證據問題清單,力求以最為清晰簡潔的方式向法官可以還原出案件相關事實的全貌;與此同時,在法律制度適用技術方面,對王先生可能援引的法律法規規定企業進行了逐條梳理,并制定有效應對的辯駁策略。

  在法庭上,王先生的態度非常強硬,他逐一證明李女士的增加姓名的請求存在脅迫情況,并從雙方提供了大量證據。

  曹律師認真閱讀了對方提供的證據后發現,這些記錄不符合李女士強迫王先生加名的證明標準,至于證據,聊天記錄中的很多文字都可以反映出加名的說法是王先生自己主動提出的,通過記錄可以知道,王先生首先是有過錯的,反復表示希望他能夠加名來彌補自己在婚姻中的錯誤。

  最終,法官同意了我們的觀點,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財產。雖然王先生主張在房產證上加名是因為被脅迫,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王先生在房產證上加李女士名字的行為,不僅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而且親自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沒有證據證明李女士有脅迫行為。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對于我們這一研究結果,王先生可以表示公司不服問題并提起了我國上訴。得知王先生上訴后,曹律師需要耐心安撫我方當事人,并且在開庭前敏銳地發現了這樣一個企業原本與案情無關緊要的細節,可以為我方所用。

  在二審開庭審理前,曹律師聯系二審法官,說明一審訴訟費用的計算有誤,不應按件收取,而應按標的物金額收取。 根據從李女士那里獲得的信息和王先生在聽證會上的判決,曹先生認為此人對財產問題非常敏感,如果他知道他將被收取高昂的法律費用,很可能不會上訴或直接撤回上訴。

  法官得知問題后,在第二次聽證會上首先向王先生解釋了有關訴訟費用的情況。王先生被告知,訴訟費是根據目標金額計算的,然后在法庭上表示要撤回訴訟。多虧了曹律師的準確判斷,我們巧妙地把握了對方心理上的薄弱環節,使案子圓滿結束,讓李女士免于再次受審的痛苦。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本案按上訴人王先生自動撤回上述問題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

  上海房產律師總結:經過法院的公正審判,王先生的名字在房產上沒有被認為是無效的,李女士的房子最終被挽救了,這與律師團隊專業高效地處理案件沒有分開。 從整個案件來看,本案是王先生為確認合同無效而提起的訴訟,在法律適用上應注意以下三點:

  首先,一般來說,合同無效情形的認定標準較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行為人和對方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并不導致民法的無效,除非。《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 “違反社會治安良好習慣的民事法律行為,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币虼?,王先生加入李女士姓名的行為并不具備導致合同無效的上述情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贈與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沒有違反意思自治原則,因此王先生的主張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合同作為公民和法人行使私權的一種重要形式,通常在合同簽訂后生效,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這也是民法基本原則的體現。

  第二、合同可撤銷這種情形以及存在問題一年除斥期間。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的解除:(一)重大誤解的一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的原因之日起90日內未行使撤銷權; (二)被脅迫的,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解除權的;(三)知悉解除權的原因,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放棄解除權。 當事人自民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

  在本案中,上海離婚律師管理團隊接到委托并了解案情后,第一步即是針對王先生主張通過合同撤銷的除斥期間,計算方法是否發展已經沒有經過,發現設計變更登記日期為2018年1月16日,而起訴工作時間為2019年1月15日,離一年僅差一天學習時間。因此在遇到一些類似案件時,首先教師應當更加關注的是除斥期間學生是否存在已經能夠經過,當事人的撤銷權是否需要已經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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