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是福建省武夷山市XXX村民小組村民。2008年在村民小組原磚瓦廠取土后遺留荒坑的建筑房屋并用于出產生存,并建房,最終被政府機關強行拆除,陳先生被逼無奈,只能請求上海拆遷律師的幫助。
2016年,陳先生未經審批在武夷山市建房。
2019年9月29日,原告作出《責令期限撤除決定書》,請求被告在2019年10月2日前自行拆除房屋。
2020年4月1日,被告職員將原告的房屋拆除。
對此原告都會管理局辯稱:依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無關劃定肉體,對觸及違背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辦法等的強制拆除,而原告的建筑已經被證實是違法建筑。并列舉以下證據:
9月11日,曾經書面關照被告于9月11日17時前到我處接收考察,被告拒簽。9月14日15時20分,又向案外人聶順生考察問詢并制造筆錄。9月17日考察閉幕。9月20日,原告經集體接頭后,抉擇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劃定,責令被告期限自行撤除房屋。9月23日,向被告投遞了《行政抉擇權力告訴書》,告知了被告擬作出責令被告于2019年10月2日前自行撤除違章修筑的抉擇,以及違法究竟、來由及根據,并告訴其享有3日的陳說權和申辯權,被告拒簽。9月29日,責令被告于2019年10月2日前自行撤除涉案房屋,逾期未拆除的,則依據《福建省違法建設處置若干規定》第十三條強制拆除,并告知原告如不服該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原告拒簽,留置送達。期限屆滿后,原告未自行拆除,自己才于2020年4月1日對涉訴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上海拆遷律師經由走訪考察后得悉:從1993年至今,因為村民小組地點地塊接踵因商貿區計劃、游覽經濟開辟、武夷高教園區征地、武夷學院四期征地等征收拆遷項目而停息辦理相干手續,且征收出產生存保證用地遲遲未能落實,致使村民長期不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為維持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包括原告在內的小組村民在本村的空地上自建房屋。
此外原告違背法令劃定,在征收布置政策遲遲未能落實的情況下對原告房屋實施違法拆除,被告有濫用職權,非法干預拆遷活動的嫌疑。
綜上,原告的行政行動存在認定究竟不清,步伐緊張違法,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公正作出判決。
終究法院覺得,原告未依法執行該步伐即對涉案房屋實行逼迫撤除的行動,屬于程序違法。故,被告于2020年4月1日對武夷山市房屋實施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但因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都會管理局于2020年4月1日對武夷山市房屋實行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拆遷獎勵金究竟是否“陷阱”,上海拆遷律師認為應該辯證地來對待,不克不及一刀切來定性。拆遷獎勵金配置的目標在于獎勵那些合營當局征收拆遷工作,而且積極響應國家政策的被拆遷人民。但是在現實操作中,卻存有兩種極端情況:
其一,拆遷獎勵金是正當合情的,基于踴躍合營征收事情被拆遷戶,舉行賠償,并且你的房屋補償是依照法律問題較為合理的,那么你便可以簽訂該協議。
此中,如何鑒識是不是賠償正當,能夠參照以下規范:屯子房屋:(1)產權置換:1:1;(2)貨幣補償:房屋重置成新價+宅基地地價。城市房屋:(1)產權置換:1:1;(2)貨幣補償:適用周邊類似房屋市價進行補償。
其二,拆遷獎勵金其實不正當。普遍而言,太過高額的獎勵金,需求嚴謹看待。假如房屋補償特別低,導致你拆遷之后的生活條件嚴重低于拆遷前的生活條件,那么這個獎勵金就需要好好“斟酌”一番了。
綜上所述,上海拆遷律師建議您與業余房屋評估機構了解你房屋的市價,然后你再決定簽與不簽這個補償安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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