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沒有規劃許可證,也不是非法拆遷的理由。面對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辯護,上海拆遷律師指出拆遷方的違法之處,使被告人啞口無言.
近日,上海律師事務所張幼玲律師團隊再添勝訴喜訊。委托人袁先生是浙江省溫州市某街道社區居民,他與哥哥自1998年以前企業自建房屋200多平方米居住發展至今。
2020年4月,袁先生突然收到街道辦的告知,他們家的房屋建設納入城市街道辦城中城改造工程項目進行征收管理范圍內,因征收環境補償技術標準要求過低,袁先生未與街道辦達成經濟補償協議書。
2008年2月2日,街道辦事處根據2021年的法律,在沒有任何通知和沒有與袁先生簽署賠償協議的情況下,非法強行拆毀了袁先生的住宅。由于突發事件,袁先生家中的家具電器等家用物品以及其他家庭財產仍然在屋內,被埋在廢墟中,全部被毀,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侵犯了袁先生家庭的合法權益。
好不容易,袁先生聯系了上海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在上海拆遷律師指導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為了保證審判的成功,上海拆遷律師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在接受袁先生的委托后,對證據進行了深入挖掘,并結合案件中的事實和理論,直擊要害。
庭審中被告辯稱:經勘察、測繪、調查,涉案房屋是1998年以后在未經有關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建造的。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建筑物的建造應當取得規劃許可,涉案建筑物未經建筑物規劃許可建造的,屬于違法建筑物。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作為對被告辯護的回應,上海拆遷律師引法律做出了有力的回應:
違建的認定應由企業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舉證證明,而被告街道辦在職能相關部門之間沒有發展作出拆除決定的情況下即 認定涉案房屋為違法建筑,且在沒有充分履行自己事先催告等前置程序的情形下即直接通過強制拆除涉案房屋,事實不清、證據能力不足、程序違法。
上海拆遷律師立即向法官提交了以下證據:
1、戶口簿,證明原 告家庭人員情況,原告戶均為黃嶼村村民。
2、測量研究成果影響報告書,證明作為原告在 2020 年 8 月 15 日委托專業鑒定管理機構對自有房屋建筑面積、四至范圍、坐落位置、被強拆前現狀 進行分析確認。
3、關于公布城中村改造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證明,原告袁先生的房屋已被納入征地工程,應當進入征地程序。被告現在未與原告簽署賠償協議就犯有強制拆遷罪。
4、證明被告非法組織人員,非法強行拆除原告房屋,造成原告房屋財產和物品被掩埋在廢墟中,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上海拆遷律師律師提供的證據是相互聯系的,陳述的法律邏輯是清楚的。它強烈駁斥了被告對街道辦事處的看法,并直接指出強制拆遷違法。
最后,再審法院采納了上海拆遷律師的部分意見,認定街道辦事處實施了拆遷袁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上海拆遷律師表示法律賦予政府機關權利是為了讓他們更好的服務于人民,若政府手中的權利危害到人民的利益,法律絕對不會允許,上海拆遷律師希望朋友們在現實生活中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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