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可以接受原告邱某、段某某公司委托,就被告邱某旺是否能夠有權通過簽訂《安置補償標準協議》這一本案的核心問題爭論焦點據理力爭,極力為委托人爭取到拆遷安置補償。張友伶律師需要把握自己案件發展核心,積極有效維護委托人權益,最終影響使得對于被告簽署的損害委托人權利、涉案標的五十余萬元的協議被確認合同無效。下面我們跟隨上海律師一起分析來看看吧!
Qiu Mountain 秋海兄弟。邱是 Qiu Mountain 的兒子。邱某生與段某系夫妻關系,邱某系兩人的女兒。仇某王是仇某海的兒子。秋戶口還在某戶人家,某戶人家的一段已經搬出去了。
房屋管理中心提交了2009年12月《拆遷調查登記表(人員)》、2018年5月18日上海市豐臺區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拆遷調查登記表(人員)》和《居住證明》復印件,證明中心住房調查、段某并非實際居民。
張幼玲律師主張房管中心與邱于2018年5月19日簽訂的《棚戶區改造拆遷房屋安置補償協議》依法無效。因為上海市豐臺區牟里8號有四間北房、兩間西房、四間南房,原是邱某海、邱某山通過繼承、分析獲得的城市私房,其中四間南房屬于邱某山。邱某、段某某是邱某山獨子邱某生(已故)的妻女。邱某山夫婦去世后,南方四套房屋由邱某生依法繼承。邱某生死亡后,依法應由邱某、段某某繼承一切。
2019年年初,邱某、段某某學生通過其開庭舉證,方才在2019年7月5日獲知房管中心、邱某旺已簽訂《安置方式補償標準協議》。作為研究上述分析房屋的所有權人,邱某、段某某公司沒有使用授權邱某旺簽訂拆遷管理協議并予以交付拆除。其行為問題嚴重侵害了邱某、段某某的合法企業權益,所簽訂的涉案某棚戶區改造拆遷房屋建筑安置補償網絡協議是否屬于一個無效數據協議。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在債權人批準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時,有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根據查明的事實和1987年2月13日上海市豐臺區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辦公室發出的危房通知,可以斷定8號房南屋的4位業主是邱某山、邱某山在其繼承人死后繼承住房權。
邱某生是邱某山的繼承人。邱某、段某某作為邱某生的繼承人,有權起訴。邱某旺雖對8號房屋進行了改建,但改建行為并非取得8號房屋南翼的權利。邱某旺與房管中心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未經邱某、段某某同意和追認,已侵害邱某、段某某的財產利益,屬于無權處分。故邱某旺與房管中心于2018年5月19日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應屬無效。
該中心表示,邱和段某沒有向他們申報自己的權利,因為房子南面的四個房主都是邱,而該中心應該知道這一點,而邱的戶籍一直都在一所房子里,段某在2009年12月30日在房管中心進行戶籍調查時也在一所房子里,房管中心應該通知邱向其申報權利,所以房管中心對這一說法,醫院是不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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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問題行為對人民服務群眾的權益是很大的侵犯,因此對于我國對這樣一個類似的行為是嚴厲禁止的。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強拆事件發展的話,上海律師建議一定要能夠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可以反映企業或者通過提前訴訟,千萬不可以與強拆隊硬碰硬,否則的話吃虧的只會是中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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