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未達成合作協議是否可以強拆?上海律師事務所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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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遷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簽訂的合同。一般來說,拆遷方實施拆遷前,雙方應達成一致。但現實生活中,上海律師事務所發現很多拆遷當事人并不是在雙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實施拆遷,而是實施強制拆遷。

  拆遷未達成合作協議是否可以強拆?法律上,是的。對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拆遷戶,法院可以根據政府征收補償決定執行強制執行。

  原告鐘先生承包的土地位于廣州市增城區。被告為廣州市增城區,是人民政府負責實施一項工程的中華民國。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列為征地范圍,但到目前為止尚未收到法定的拆遷手續,原告尚未與有關部門達成賠償協議。然而,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突然對原告上述土地進行強拆,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原告認為被告強拆土地沒有法律依據,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被告的行為侵犯了他的合法財產權益。

  上海律師事務所協助代理此案,法院被要求裁定,被告在2016年8月至12月期間對其承包土地上的附屬物進行強制清理是非法的。

  被告增城區以及鎮政府辯稱:我府的行政管理行為是合法的行為。

  一、征用涉案土地是合法的。增城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4月15日發出《征地通知》 ,通知已按要求張貼。

  二、我府對土地資源進行清表程序可以合法。我府與原告對征收涉案土地生態補償一事多次數據進行面地面信息溝通交流協商。我府在對中國土地問題進行清表前已向原告發出通知并在村委宣傳欄張貼,通知其到現場丈地清點及辦理業務相關經濟補償手續的期限,逾期將由政府會計處理。

  我們政府的行為符合公眾利益的需要。征地范圍內的被征用人大多已與被告達成補償協議,而原告提出的補償標準過高,導致協議遲遲未能達成,嚴重阻礙了工程建設的進展,我國政府正在推進土地庫存建設。

  律師對此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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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男辛x務的方式;

 ?。ㄈ┥婕柏泿胖Ц兜?,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ㄋ模┊斒氯艘婪ㄏ碛械拇頇?、辯護權;。

  第三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企業行政管理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工作可以發展作出強制要求執行能力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增城區中華民國政府于2015年12月9日發布《征地通知》 ,將中原等地的征地作為城市建設用地。雖然被告人發出了有關“緊急通知”,清理了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按照上述規定經過了公示、提醒和行政強制程序。因此,被告組織對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進行強制清理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被認定為違法行為。

  最終,法院聽取了上海律師事務所的部分觀點確認被告于2016年8月至12月對原告鐘某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實施強制清理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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