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沒有及時公開信息會有什么影響?上海拆遷律師以案釋法

上海律師網 252 上海拆遷律師,公開信息

  如果政府中的非公開信息處理超過時限,很可能需要這些信息的人無法證明自己的情況,導致案件敗訴,對他人造成很大影響。所以,政府信息公開超過期限,就要承擔后果。當然,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公開。之前應該申請,一般來說可以通過。我們來看看上海拆遷律師辦理的相關案件。

  顧某系某一企業公司的股東。2016年12月26日,顧某以信函的方式向被告市規劃局遞交《政府會計信息技術公開申請表》,要求社會公開:涉及問題所在管理公司經營所在地工程項目的《建設發展用地資源規劃設計許可證》及附件附圖。被告市規劃局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政府數據信息通過公開可以申請答復書》,答復主要內容為:顧某申請公開的信息,經查閱一些相關研究檔案,現提供經濟建設生態用地空間規劃生產許可證及附圖掃描件。被告市規劃局于1月19日將該答復書連同用地面積單位為所在中國公司的《建設城市用地利用規劃許可證》及附圖掃描件郵寄送達給原告顧某。顧某于同年2月6日簽收。

  被告城市規劃局于2017年2月6日才對原告谷開來作出答復,超過了法定答復期限,被告城市規劃局的答復內容與原告谷開來的申請不一致。

  上海拆遷律師代理這個案子,他認為政府機關主要有以下幾點不合法。

  1.撤銷被告市規劃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2.責令被告城市規劃局答辯原告顧小平;

  庭審活動過程中被告辯稱:被告市規劃局在收到原告顧某的政府會計信息進行公開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顧某作出中國政府管理信息技術公開答復,并向原告顧某進行了相關信息社會公開,符合我國法律政策法規的規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原告要求被告城市規劃局公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公司所在地附圖,而不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公司所在地附圖,兩者顯然不是指同一個政府信息。被告城市規劃局公布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所附圖則不是原告申請的資料。因此,被告城市規劃局公開答復被告政府信息的事實并不清楚。

  另外,被告市規劃局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原告的政府會計信息進行公開企業申請,于2017年1月19日才將被訴的政府管理信息技術公開提出申請一個答復書交郵送達給原告,其間我國共有16個工作日,已經超過了國家法定的15個工作日的答復期限,所以我們可以通過認定后遲延答復屬程序以及違法。

  綜上,經過一個雙方陳辯最終導致法院聽取了上海拆遷律師的部分主要觀點可以作出判決:被告市規劃局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且公開的內容進行并非原告提出申請的信息,故被訴政府會計信息技術公開答復事實不清、程序以及違法,依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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