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動遷律師詳細解答:婚前和公婆簽訂拆遷協議,離婚后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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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協議在離婚時是否有效?男女在結婚前為避免婚后有糾紛,一般會簽訂結婚協議,對各方的婚前財產等事項進行約定。那婚前和公婆簽訂拆遷協議,離婚后還有效嗎?下面上海動遷律師為您解答。

  如果是你們與拆遷公司達成的協議,那么您的拆遷利益已經在拆遷協議中明確記載了,很難再推翻。

  如果是分家協議,要看協議效力,只要協議沒有違反民法典的規定,不存在民法典規定的法律行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您和您公婆都是完全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人,并且協議上有您公婆和您的簽字,能夠體現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那么該拆遷家庭協議就是有效的,就在各方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您在簽署分家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等可撤銷的情形,那么您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出撤銷的請求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除了以上兩種可能推翻您簽署的家庭協議的情況外,您也可以與對方進行溝通,或咨詢離婚律師,通過達成新的協議來改變原有協議。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四)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上便是上海動遷律師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在線咨詢上海動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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