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利益相關者(主要是債權人)的權利得到公平的滿足。同時,破產申請程序本身也具有使債務人經濟恢復的目的。 但由于破產申請程序的一些保護功能和“特權”,總有一些人想利用這些“漏洞”來滿足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犧牲他人的利益。 例如,最近以上海債務律師為代表的事務所破產是非常典型的。
馬先生于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經營一間家居紡織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 ,為擴大業務需求,與另一間從事家居業的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簽訂「工廠租賃合約」.雙方同意乙公司以1544400元租賃裝配廠(建筑面積3240平方米)10年,租期20年。合同簽訂后,A 公司支付了第一期(10年)租金,交付了上述車間。
2018年1月21日,B公司申請破產重整。2018年4月22日,B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廠房租賃合同已經解除;此外,A公司需要立即騰空租賃的廠房,并支付占用費,直至實際騰空日期。法院經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了B公司的訴訟請求。
馬先生可以拿到判決書后,心有不甘。畢竟我們已經發展投入到了很多企業基礎性工程建設的資金,況且還先行支付了十年的租金,這下一搬走,損失發生巨大。馬先生覺得教師這份判決很不公平,于是通過咨詢了上海債務律師尋求能夠幫助,律所的王律師在了解相關案情后認為:
首先,租賃合同是不動產,在破產程序中應與其他合同(如銷售合同等)區分開來,即使租賃合同未終止,也不影響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即租賃合同的存在不會影響破產拍賣。 根據《關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回答》(<審判)(<景高發〔2007〕168號)的規定,應當適用銷售不違反租賃約定的條款,不得解除合同。
其次,甲公司享有對租賃房產的優先購買權,如解除合同,將剝奪法定的優先購買權。
最后,破產清算律師還通過當事人了解到,B公司準備在收到判決后將房屋租給另一家公司收取更高的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確保破產財產在拍賣中獲得最大利益而制定的。 而B公司則利用這一條款以更長的租賃期限和更低的租金終止合同,不僅提前收回租賃的廠房,而且獲得額外的租賃利益,顯然是為了從其破產中獲得利益。 這確實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一位專業清算律師的建議下,馬先生立即提起上訴,并由二審法院審理。法院裁定,“無人能從自己的過失中獲益”是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而 B 公司本身的管理不善,已使其瀕臨破產邊緣,對他人造成各種不便和損害,并謀求從破產程序中獲利,是違反公平原則的,因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 B 公司的所有申索。
雖然本案在專業清盤律師的代表下取得了令人滿意的結果,但上海債務律師仍有必要提醒絕大多數經營者,市場上有很多人想犧牲別人的利益來謀取自己的利益,他們不能總是保持高度警惕,應該第一時間咨詢破產清盤律師,不要錯過后悔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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