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時那些收入公司可以追回?上海債務律師為你詳細解答

admin 0 上海債務律師,破產追回收入

  上海債務律師注意到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時,所有利益主體都會為了自身利益做出一些違法的行為。 其中,企業高管人員因便利條件容易規避部分債務,“非正常收入”是一種過度現象。

  所謂非正常收入,是相對于正常收入而言的,例如工資過高、獎金過高、業績傭金過高等,都可以認為是非正常收入。特定收入是否不正常,不取決于債務人的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是否承認,而只取決于其是否正常、合理。在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以下情況:

  一、沒有達到法定理由或經過國家法定工作程序的收入,管理人有權追回。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由董事會決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業務主管的薪酬必須通過特殊的法律程序確定。 企業高管從企業獲得的報酬受法律保護,但如果全部或部分報酬沒有經過法定程序或者未經企業內部有關部門批準,則在破產程序中作為非正常收入收回的可能性很高。 這些薪酬事項包括:

  1、分紅

  公司擁有獨立的產權,公司享有對利潤的分配權。但是,公司支付股息應當遵守法律。以股息名義逃避債務的,破產管理人有權追償。

  例如瑞田鋼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溫州曙光正邦紡織技術有限以及公司追收非正常收入糾紛一案,法院可以認為自己公司進行分紅違反了《公司法》第166條之規定,股東會、股東代表大會制度或者通過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為了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利益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法律規定時間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又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財務管理會計人員需要利用自身職權從企業信息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文化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2、個人獎勵

  公司有權授予個人獎勵,但各類獎勵的授予應符合本章程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將納入異常收入范圍。

  例如中國浙江南方通信企業集團發展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與周漢強追收非正常收入糾紛案,法院可以認為通過獎勵的發放應按設計公司內部章程的規定一個程序,經董事會決議后才能發放。而該案“個人績效獎勵”的發放并未經過董事會決議,故發放工作程序不合法。被告周漢強為公司的高級財務管理會計人員,在得知自己公司經營現金回籠可觀的情況下,向原法定代表人許坤良提出一些獎勵的要求,許坤良未經董事會決議而轉出大額資金,不符合我國公司法及章程的規定,故該筆“個人精神獎勵”在公司面臨破產清算時應作為一種非正常收入情況予以返還。

  3、績效獎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2)第二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董事取得下列收入: 債務人的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經人民法院認定為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非正常收入:(1)績效獎金。

  例如周建忠與揚州三葉散熱器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勞動爭議一案,法院可以認為周建忠作為三葉公司副總經理,屬于三葉公司發展高級工程管理工作人員,對企業通過高級信息管理會計人員一般而言,其績效考核獎金是與企業當年的整體提高經營目標利潤相掛鉤的。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沒有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下,企業對于高級人才管理專業人員在客觀上已經喪失了獲取經濟績效獎金的基礎,因此我們屬于非正常收入。

  4. 破產程序重新發放員工工資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領取平均工資以上部分。

  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債務人補足工資時,企業最高管理人應當與普通職工收取同等比例的工資,無正當理由超過統一比例的部分,由破產管理人追回。

  例如東港市種子企業公司與王開平追收非正常收入糾紛一案,法院可以認為被告補發工資結構比例明顯高于其他一般通過職工,但是我們沒有一個合法的依據與理由,被告理應返還多發放的工資和補貼。

  二、管理人有權追回違反“法定禁止”規定取得的收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逼髽I高管違反法律規定而獲得的不當財產屬于“非正常收入”范圍,《破產法》規定管理人對上述非正常收入的追回權,實際上是要求企業高管承擔“返還財產”民事責任的一種具體形式。

  1. 被行政人員侵占的企業財產

  日常經營管理中,企業常常會將部分財產交由企業高管占有或者使用,如房產、車輛、筆記本電腦、其他高級辦公用品等。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確為企業所有的但被企業高管侵占的財產,管理人應予追繳。

  例如,浙江京興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與沈建民因追回非正常收入發生糾紛,法院認為,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的財產應當向債權人公平清償,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不得隨意提取或者挪用。雖然被告辯稱,這筆錢不是他本人提取的,但他無法證明這筆錢用于京興事務,更無法為合法提取這筆錢提供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六條,法律要求被告將侵占的財產返還井陘。

  2.對公存款存入個人賬戶

  公司高管違反法律,將公司資金存入個人賬戶,這可能導致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之間的混淆。公司高管擁有的公司財產應視為非經常性收入。

  如浙江新二里潔具有限公司等訴張占偉案,法院認定被告通過個人賬戶私自存入公司資金(并隨意消費),并隨意向公司借款,以公司資金償還個人按揭貸款。 同時,也存在使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后,公司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用的情況。 和解后,未付款項視為被告作為公司執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侵犯公司財產。 破產清算時作為非正常收入返還。

  以上是上海債務律師整理的關于我國企業通過破產清算,這些“非正常收入”是可以追回相關研究問題的解答,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發展幫助,如有需要更多破產清算系統相關管理問題,請及時咨詢上海債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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