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向他人借錢的,這筆債務通常是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那么就不屬于夫妻間的共同債務。除非婚前借款轉化為了夫妻共同債務,此時需要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這樣的情況下才需要夫妻共同承擔。下面請看上海律師事務所的詳細解讀。
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婚前個人債務,婚后有以下幾種情形的,婚前個人債務會變成夫妻共同債務
1、 一方婚前以按揭貸款方式購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共同居住使用的
2、 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
3、 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
4、 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婚前個人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等等。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配偶有義務就該債務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已無異議,但關于債務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則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后,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財產的范圍作為抗辯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另一種觀點卻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應當限定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
也就是說,雙方有借款協議,貸款實際發生,雙方簽訂借款借據,然后按實際金額歸還。 一方婚前借給另一方的錢屬于婚前財產,即使兩人結婚,另一方也有義務償還,該債務不是夫妻的共同債務。
對于我國夫妻雙方企業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學生日常學習生活方式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教育日常工作生活環境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充分證明該債務主要用于夫妻共同努力生活、共同安全生產管理經營活動或者一種基于夫妻雙方實現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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