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離婚,配偶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交通事故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的,由此產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對此,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履行債務,法院應予以支持。詳細內容請看上海律師網的整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后,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損害,屬于侵權之債,夫妻之間既談不上舉債合意,也不存在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因此難以根據上述兩個標準來判斷。一般侵權實行過錯歸責原則,由行為人根據過錯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損害屬于特殊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其責任主體一般應根據對機動車運行支配權與運行利益的歸屬來確定,原則上由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過錯責任。所謂運行支配,是指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而運行利益的歸屬,則是指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了利益。故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負的侵權之債,應當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是否具有運行支配權和有無運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對于“運行利益”的認定,除了車輛運行所獲得的經濟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還應當包括車輛運行為夫妻共同生活所帶來的種種出行便利甚至享受。總之,機動車的使用只要與夫妻共同生活有關,包括接送父母、子女和夫妻一方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機動車的運行利益就應當視為夫妻共同享有,由此所產生的侵權之債,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
以上便是上海律師網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在線咨詢上海律師網。
②文章觀點僅代表原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場,并不完全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③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部分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受益服務用戶之目的,如信息標記有誤,請聯系站長修正。
④本站一律禁止以任何方式發布或轉載任何違法違規的相關信息,如發現本站上有涉嫌侵權/違規及任何不妥的內容,請第一時間反饋。發送郵件到 319898138@qq.com,經核實立即修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