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債權律師一文講清同居期間的債務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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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社會中有很多的男女在還沒有結婚的情況下就開始同居,如果雙方產生一定債務的時候是容易產生糾紛的。很多人不知道是否屬于共同債務,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對于同居期間的債務如何認定呢?下面就由上海債權律師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假如同居關系并無真正解除,法律也沒有規定對未共同生活的同居關系存續時期的債權必須負擔清償責任。因為沒有真正解除關系就不能要求當事人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到了法律有效保護,就不會發生約定不明確的情形。即使沒有明確約定也會產生爭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問題的說明(二)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同居時期債權應當認定為雙方共同舉債。但借貸關系成立后償還債務,另一方請求繼續履行債務或者提供相應協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協議是指在同居時期兩邊基于共同利益而殺青同等看法或為殺青同等意義表示而進行的民事行為活動。只要雙方具有真實意愿與真實意思表示,在此種情況下共同承擔責任是合法、有效、公平、合理以及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所允許和保護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說明(一)》第二十五條規定:“財產分割時夫妻一方主意根據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投資收益等收入來清償債務或者進行分割的行為與其主張不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關于應得的人為、獎金、勞務待遇等支出都應當予以分割,但關于其余與同居關系沒有幸免聯絡的財產則應以同居關系結束時財產的實踐代價來給付何某,即根據雙方各自平均的原則給予何某補償。上海債權律師認為法律所規定的同居關系解除后補償措施一般應以共同財產為限予以補償,而非同居期間一方應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投資收益等。

  同居男女均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以在法律上同居時期共有其余物資資源應屬同居中雙方共同共有范疇之內。

  在此,上海債權律師提醒大家:同居屬于男女相互為對方利益而創建共同生活的究竟婚姻關系,所以同居時期應適當照顧子女合法權益。對雙方在同居期間發生的矛盾加以緩和、疏導以及對子女平等享有財產權利并承擔撫養義務,以有利于雙方維持共同生活且不損害對方權益。

  最后,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對于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的,如果是個人債務的話就不是共同所有,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就是上海債權律師整理的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上海債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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