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債權律師:當事人去世,25年前的欠款還需償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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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于個人債務的范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只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那如果當事人去世,25年前的欠款還需償還嗎?下面由上海債權律師為大家解答。

  需要明確的是25年前所欠的錢是否已經經法院判決,認定了借款的事實以及需要償還的數額以及具體償還的方式?

  第一:如果這個錢是25年前所借的,但是沒有經過法院判決。那么此時債權人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個訴訟的案由叫做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需要持起訴狀、雙方的借條、轉賬記錄、或者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以及借貸合意等相關證據,向法院申請立案。法院在審理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之后,會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判決借貸關系的數額和未來償還借款的方式。

  不過這里債權人有一個風險的點,就是這個借款很有可能超過了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為據題目中所說這個欠款已經經過了25年之久,那么很有可能這個欠款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如果對方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答辯拒絕償還所應當償還的欠款,則題主有敗訴的風險。

  第二:已經發生判決并且判決書中已經認定了欠款的數額,以及償還的時間和方式。所以這里問題的關鍵點不是欠錢不還,而是判決下來之后判決書如何執行的問題。

  那么首先這里就會有一個執行時效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如果判決書已經生效超過25年,但債權人并沒有持生效的判決書及相關的文件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很有可能這個欠款已經超過了執行的時間,也就無法再申請強制執行了。此時這個錢很有可能無法要回。

  上海債權律師提示,作為債權人,一定要積極的行使自己的權利,以免自己在沒有起訴的時候超過了訴訟時效,因而無法行使自己在實體上的權利;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自己沒有申請強制執行,從而失去了程序上的權利。畢竟法律不會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上海債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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