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都知道,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的責任。那么,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條件是什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上海律師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夫妻一方貸款給另一方的父母看病,另一方需要共同還債嗎?
上海律師表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兩邊共同共同簽訂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呢?
家庭平常生存所需是指,滿足平常夫妻共同生存和家庭生存所必需所必需的,非屬人身性的統統事務。一般而言,家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撫養、老人贍養、文化消費等都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疇。
二、夫妻一方貸款做生意,另一方要共同還債嗎?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以個人名義超越家庭平常生存需求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判別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謀劃基礎原則是夫妻兩邊是不是共同介入謀劃,但同時應結合公司的性質、規模、家庭財產與公司財產是否混同,以及雙方在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判斷。同時也應注意到,如果配偶一方雖不參與公司生產經營但分享了經濟利益,也應認定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三、婚前貸款結婚,由誰來還錢?
《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意權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撐。但債權人可以或許證實所負債權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存的除外。與一方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類似,一方婚前的債務原則上為一方的個人債務,但是有證據證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本案中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四、一方虛擬債權,另一方需要共同償還嗎?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溝通,虛擬債權,第三人主意該債權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幾年,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溝通侵害另一方權益,或因夫妻一方超越家庭平常生存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絕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繁重債權擔負的案例常常產生。這些案例中被欠債的人大多對負債并不知情,甚至是離婚后被起訴到法院或在法院執行階段對其銀行卡進行凍結、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時才知道,嚴重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經由過程正當公正地界定夫妻共同債權的認定規范精確處置了債務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保障了婚姻當事人對共同債務的決定權和同意權,有助于防范無辜者“被負債”現象,有效地保障了婚姻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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