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的時候除了在夫妻共同財產上有爭議外,還可能會在夫妻共同債務上有爭議。對于對方拿出來的一筆債務要求雙方一起償還的時候,另一方認為自己沒有用過這筆債務的錢不應該自己一起償還??纯?a href="/">上海律師事務所收集的資料。
夫妻共同債權,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許為共同出產、經營舉止所負的債權。無論是商定共同財產制或法定共同財產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對于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或事后追認,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把握以下兩個基本特征:
1、必須是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期,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2、產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兩個前提,無論因此夫妻一方或許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此外以下幾種情況也需引起重視:
一、沒有簽名、不認可條約性質是否也要承擔償還責任?
夫妻關系存續時期,一方在借貸條約上具名,另一方過后追認,系其被迫加人承擔還款責任,法律規定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也是尊重當事人作為自由權利主體的選擇權。
二、 借貸用在哪些方面是為了“家庭平常生活需要”?
“家庭平常生活需求”是認定是不是為夫妻共同債權的主要規范,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平常生活中的需要開銷事項,如平常的衣食住行花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文化消費等。法院在判斷負債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時,會結合負債金額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關系是否安寧、當地經濟水平及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熟識程度、借款名義、資金流向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三、夫妻共簽和過后追認都比較明確,是否夫妻債權爭議點在于婚姻關系存續時期一方名義所借條約。這也提醒出借人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在出借款項時盡量要求夫妻共簽,以免引起糾紛。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假如私自以個人名義借存款且借貸數額超出了普通家庭平常生活,所需求的數額其實不認定為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而是由借款人自己承擔債務,但如果借款人能夠證明這個債務確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或者夫妻另一方在借款前已經知道并且同意借款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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