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遺言,是指經由過程操縱計算機記錄遺言內容并貯存,由打印機輸入而構成的打印件,遺言人在該打印件上署名并記載日期的一種遺囑。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沒有將打印遺囑列入法定的遺囑形式之中,實踐中針對打印遺囑的效力問題存在諸多爭議。
第一種觀念覺得,打印遺囑的效力不應得到認可。
其來由為:遺言是遺言人的財富懲罰行動,間接關系到當事人的財富好處,為確保遺言的真實性,《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對遺言有嚴峻的要式性要求,并明確劃定了遺囑的五種形式,打印遺囑不在五種形式之列。以機器打印方式形成的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為了確保遺囑的真實性,不應認可其效力。
第二種觀念則覺得,應當有條件地認可打印遺囑的效力。
其來由為:自書遺言之所以夸大遺言人親筆謄寫,其本意乃是為確保遺言是其實在意義暗示。是以,實在意義暗示是目的,而親筆書寫只是手段,結合當下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現狀,應該認可新的技術手段。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應不拘泥于書寫的方式是用筆書寫,抑或用電腦打印。
對此有個具體案例,劉某某和徐某系夫妻,共育有四子女分別為劉某乙、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劉某甲是劉某某的孫子。徐某于1996年12月25日作古,劉某某于2014年11月29日作古。
2015年7月,劉某甲、劉某乙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劉某某于2011年6月29日留有一份遺言,將其自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路×號院(×小區)×樓×號屋宇(如下簡稱涉案屋宇)由劉某甲承繼,該遺言至今沒有施行。劉某某的老婆徐某于1996年作古,涉案屋宇始終由劉某丁占領應用。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劉某某于2011年6月29日所立遺言無效,庭審中,劉某甲、劉某乙提交該份書面遺言。
上述遺言除“劉某某”署名及“劉某某”簽章外,別的內容均為打印體式格局列明。劉某乙稱上述遺言系其在收拾整頓劉某某遺物時發明的,對遺言內容是何人打印、立遺囑時是不是有別人在場均不清楚。經詢,雙方均不申請對前述遺囑上“劉某某”的簽名是否為本人簽名進行司法鑒定。
劉某丙、劉某戊在一審法院配合辯稱:咱們不同意劉某甲、劉某乙的訴訟要求。咱們歷來沒有聽說過有劉某乙所述的遺言,該份遺言從形式上不符合法令劃定,且涉案屋宇是不是為劉某某出資購買我們也不清楚,故該遺囑不是合法有效的。劉某丁在一審法院未答辯。
一審法院經審理覺得:承繼從被繼承人殞命時開端。遺產是國民殞命時遺留的小我私家正當財富。國民能夠依法立遺囑懲罰小我私家財富,并可以指定遺言執行人。自書遺言由遺言人親筆謄寫,署名,注來歲、月、日。本案中,劉某甲、劉某乙提交之遺言系打印遺言,其實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現無證據證明該遺囑打印部分為劉某某親筆書寫,且劉某某在立遺囑時無任何人在場,劉某甲、劉某乙亦未提交其他證據對該份遺囑內容系劉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予以佐證,故該遺囑應屬無效。對于劉某甲、劉某乙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駁回劉某甲、劉某乙的訴訟請求。
訊斷后,劉某甲、劉某乙不平,仍持一審告狀看法上訴至二審法院,要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乙、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均稱劉某某不會應用電腦打字。依據兩邊當事人的訴辯看法,本案的爭議核心為涉案遺言的效能問題。
二審法院經審理覺得:遺言之所以夸大遺言人親筆謄寫,是為保證遺言確為遺言人實在意義暗示。無論是電腦打印仍是用筆記載,均為謄寫的體式格局,法令夸大的是親筆,亦即自己親身謄寫,以表現其實在意義暗示,用何對象謄寫則在所不問。就本案而言,劉某乙、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均認可劉某某不會應用電腦打字,故涉案遺言并非劉某某親自打印,顯然不符合自書遺囑親筆書寫的形式要件。同時,涉案遺囑并未出現代書人和見證人,顯然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故劉某甲、劉某乙要求確認劉某某于2011年6月29日所立遺囑有效的訴訟請求,與法律規定不符,二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聯系以上兩種觀念,上海繼承律師覺得狀師辦理此范例案件時,不該僅局限于從字面意義解讀法令條則的本意,而應結合當下電腦和網絡社會的時代特點,從法律條文的立法本意出發來看待打印遺囑的問題。
立法目標不該消除遺言謄寫對象的變遷。遺言的要式性首要為了保真(確保遺言內容實在、正當)和顧全(保障遺言人的遺言盡量失掉周全恭敬和遵照),其中,要式是手段,保真是中心,保全是目的,最終實現對死者人格尊嚴的維護。如果遺囑內容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能得到證實且具有關鍵性的形式構成要素,僅僅因為遺囑書寫工具不屬于繼承法明文規定的“筆”,從而認定其為非法定型遺囑而降低其效力位階,甚至被認定無效,這都明顯與人權保護的時代精神不吻合。
據此,上海繼承律師認為如打印遺言為遺言人親身操縱打印,亦可將其認定為遺言人實在意義的抒發方式。而不該拘泥因而用筆謄寫仍是用電腦謄寫;如打印遺言并非立遺囑人親自操作,而是由他人代勞,寫完后再由遺囑人簽名的話,則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的要件。在此情形下,如有符合要求的見證人在場,則可考慮從代書遺囑的角度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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