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遷利益起糾紛,上海繼承律師化解家庭矛盾挽救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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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是基于家庭成員之間共同生活關系的存在,沒有共同生活關系,家庭共有財產就無法討論。 家庭共有財產來源于所有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收入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 下面跟隨上海繼承律師一起來了解詳細內容。

  原告:田大娘

  被告:錢女士

  被告律師:上海繼承律師

  案情簡介:

  田大娘與錢大爺婚后共育有三位子女,分別為大哥錢某一、錢二姐,小女兒錢女士。

  2011年,錢大爺和田大媽居住的城里農村房產面臨拆遷。此時錢大爺已于2002年因病去世,錢二姐家和錢女士家的戶口都在物業,但錢的戶籍不在被拆遷物業。通過與拆遷公司的溝通,拆遷公司分別與田大娘、錢女士、錢二姐丈夫李先生簽訂了《市政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其中田大娘、錢女士獲得拆遷補償款300余萬元和兩套兩居室安置房共123平方米,錢二姐家獲得110余萬元和兩套安置房。田大媽在獲得拆遷補償款后,給三個孩子每人轉了30萬。2014年交付兩套兩居室安置房。經家人協商,田大媽入住屬于錢女士的房產,大哥入住屬于田大媽的房產。田阿姨由三個孩子輪流照顧。

  2015年及2018年錢女士與母親進行溝通后,田大娘在錢女士陪同下可以通過網絡銀行工作現場使用轉賬直接給錢女士66.66萬元,錢某一和錢二姐得知后產生社會矛盾。

  2019年初,應其兩個子女大興人民法院的請求,田女士向錢女士提起侵權糾紛訴訟,要求她退還本金66.66萬元,支付利息2萬元以上。

  辦案經過:

  錢女士收到法院的材料后,立即來到律師事務所委托辦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律師團認為案件不應該是侵權糾紛訴訟,實際上是由于拆遷利益的沖突,從而建立了訴訟程序,一方面積極訴訟,一方面向法院另一方面訴訟解決糾紛。該小組隨后通過積極聯系侵權訴訟案的主審法官,詳細交流了案件的實際情況。主審法官裁定侵權訴訟案件中的所有權利主張均不成立后,再處理有關財產分割的糾紛。

  案件結果:

  這個案子最終通過調解解決了。田大娘認可涉案房屋歸錢女士所有,不再向錢女士索要66.66萬元及其利息。錢女士同意田大娘活到百歲。

  律說:

  本案中律師可以成功進行維護了錢女士拆遷公司利益,同時也是維護了家庭的和睦,滿足了當事人的訴求。

  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存在,家庭關系解除后,家庭共有財產發生分割,由此產生的糾紛稱為財產分割糾紛。 家庭的共同財產是什么?家庭共有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創造并聚集在一起的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是基于家庭成員之間共同生活關系的存在,沒有共同生活關系,家庭共有財產就無法討論。家庭共有財產來源于所有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收入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 當然,也包括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財產贈與以及在此基礎上購買和積累財產;第三,家庭的共同財產是共同的共同財產,在家庭關系中,共有人無任何份額地享有共有,最后,家庭的共同財產只能在具有特殊地位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產生。

  在確定家庭共同財產時,可以考慮三個因素: 一是家庭成員是否有共同的生活關系; 二是家庭共同財產關系是否基于某些法律事實,如婚姻存續或共同勞動、共同管理或共同收受禮物;三是家庭成員是否有共同的家庭財產共享協議,如共享協議或共同所有權。

  由于分家析產案件可能會涉及企業財產進行數量、當事人數量影響較大,對于我們繼承、分割、負擔折價錢款,當事人往往都是需要互負給付義務,給付行為方式往往可能存在一個交叉,判項相對繁瑣。所以該類案件當事人雙方之間發展往往主要矛盾較深,法院在處理時會盡量避免出現矛盾激化,對各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由法院核算、折抵后一并酌情處理,真正做到有效減少當事人訴累,案結事了。此外,分家析產人身安全屬性強,且當事人普遍存在對適用我國法律知識理解一些不足、訴訟服務能力有所欠缺等問題,法官在案件審理建設過程中應做好自己權利保障義務釋明,舉證、質證指導,訴訟制度風險釋明等工作,更好地引導學生當事人積極參與訴訟,讓每個當事人在訴訟中感受中國司法社會公正、程序正義。

  案外說法:

  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特色亮點,是增加企業規定“居住權”這一發展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要求按照施工合同管理約定時間或者其他遺囑,經登記信息占有、使用以及他人的住宅,以滿足人們居住環境需要。本案中涉及國家相關研究內容。居住權是在傳統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資源使用權之外的第三種權利,是指即使我們沒有房產證,為滿足社會生活實際居住的需要,也可以同時通過自己訂立居住權合同或遺囑的方式,對他人影響住宅市場享有占用、使用的權利;而且,居住權一般采用默認無償設立(也可以實現雙方能夠自行約定),從向相關政府機關登記時開始中國設立,一經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也不能直接出租,只有在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才消滅。

  《民法典》關于居留權的規定是:第三十六條居留權人依照合同的規定,享有為滿足生活和生活需要而占用和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 設立居留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居留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居住地;(三)居住條件和要求;(四)居留權的期限;(五)爭議的解決方法。第368條居住權的設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得給予補償。 設立居留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留權登記。 居留權在登記時確立。第三百六十九條居留權不得轉讓或者繼承。 有居留權的住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得出租。 第三十七條居留權期限屆滿或者居留權人死亡的,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民法典》也規定了居留權的相關內容。例如,確立居留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另一種是以遺囑確立居留權。居留權不得轉讓、繼承,有居留權的住所不得出租。

  最后,上海繼承律師想提醒大家,注冊一定要做好。沒有登記,居住權就得不到保障。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上海繼承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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