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離婚不離家財產該如何分割嗎?快來看看上海律師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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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不離家財產協議分割,“離婚不離家”是夫妻雙方離婚后,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的現象。導致離婚不離家現象出現,主要是三個原因:1、獲得房產的一方或拿不出房產一半的資金,或即使拿出了,對方也還是買不起房。2、一方因限購政策無資格買房。3、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欲重歸于好,或為了教育子女而同居。那針對這種情況,財產如何分割?來看看上海律師的解答。

  在離婚不離家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采取協議離婚的方式,就夫妻離婚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然后簽訂協議書,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

  同時離婚律師認為離婚不離家就財產而言可能會存有風險,第一就是財產混同的風險,離婚后,如果繼續住在一起可能會導致雙方在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中的財產分割形同虛設,易使雙方的個人財產相互混同,這樣極有可能對雙方的財產權益造成損害。第二就是可能會莫名背上債務,對于“離婚不離家”期間產生的債務,如果不能證明不是用在共同生活中,那么很可能會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

  當雙方基于特殊原因選擇離婚不離家時,建議簽訂一份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將雙方離婚不離家的情況進行說明,明確財產的具體支配等。同時建議管理好自己的資產,不要和對方的財產混淆使用。另外不要在另一方的借條、還款計劃、承諾書、擔保書上簽字,以免產生糾紛。同時在同居的共同生活中,有關財產的信息使用,例如相關資金往來等需要做好記錄,注意同居期間財產使用情況的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必要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然則當事人還有商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該向登記機構請求居住權掛號。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署名或許夫妻一方過后追認等配合意義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以個人名義超越家庭平常生存需求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上就是“離婚不離家財產如何分割”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能夠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上海律師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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